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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黄山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实施方案,方案全文如下: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2月27日
《方案》全文如下:
黄山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国污普〔2017〕4号)、《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要点的通知》(国污普〔2017〕9号)和《安徽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17〕297号),为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全市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全市境内有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6.各地可根据需要增加普查污染物种类,报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经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三、普查技术路线
各地普查机构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即将发布的各类污染源普查报表制度、技术规范、污染物核算方法,开展普查工作。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排水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湖)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可根据污染源普查相关职责分工,成立相应的普查工作办公室,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
各地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本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各地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
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参加和开展普查工作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配合省普查办开展普查工作的验收。
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配合做好伴生放射性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的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配合做好伴生放射性矿产采选活动单位的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做好城乡污水处理设施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市城管执法局: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做好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市交通运输局: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和国(省、市)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农委: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负责做好农村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抽样调查、数据采集;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负责提供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市水利局:负责做好入河(湖)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提供有关入河(湖)排污口相关信息,负责提供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
市统计局: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市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
市质监局:负责提供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协助提供有关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信息。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地方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组织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市农机局:负责提供农业机械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市国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军分区后勤保障处:负责组织实施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各地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相关单位按照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普查实施。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前期准备:成立普查机构,建立健全普查协作工作机制(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建立健全普查制定普查方案(2018年3月底前完成),落实经费渠道(2018年3月底前完成),对应制定我市普查制度规范(2018年6月底前完成),开展普查宣传与培训工作(2018年7月底前完成)。
2.清查建库: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开展普查清查,建立全市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对象并开展初测;排查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2018年6月底前完成,其中入河排污口枯水期监测于2018年3月底前完成)。
3.全面普查:组织开展清查,核定普查基本单位名录(2018年7月底前完成)。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数据库等工作。(2018年11月底前完成)。开展数据审核与汇总(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开展质量核查(2019年2月底前完成)。加强跟踪督办和工作指导。
4.总结发布:规范管理污染源普查档案(2019年4月底前完成)。开展总结验收工作,编制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2019年5月底前完成)。制定普查工作验收方案,开展普查工作验收(2019年7月底前完成)。开展成果分析(2019年4月底前完成)、编制普查公报(2019年9月底前完成),总结发布普查成果,验收与表彰等工作。(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五)普查培训。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省、市两级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技术骨干以及省级普查培训师资的培训。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省内其他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市、县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普查员、普查领导组成员单位开展培训。
(六)宣传动员。各地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广播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五、普查经费
按照分级保障的原则,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市级财政和区县级财政分别负担。市级财政负担部分,由市财政局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统一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在资金使用时进行细化分解。区县级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市级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制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组织动员、宣传、培训与指导;普查人员经费补助,设备购置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全市数据汇总、加工,建档、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区县级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各地污染源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地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质量管理
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普查质量管理工作,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各地普查领导小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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