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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对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要求各级各部门在三年内摸清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的情况。普查对象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普查工作分阶段实施,2017年做好前期准备、成立普查机构、建立健全普查协作机制等工作;2018年开展清查建库、组织普查试点、开展入户调查等工作;2019年完成数据审核与汇总、污染源档案建立、普查成果发布等工作。详情如下: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17〕10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8日
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精神,为做好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以下简称污普)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省、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准确判断全省当前环境形势,加强全省污染源监管,防控环境风险,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三、普查对象、范围
普查对象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一)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二)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三)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五)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普查内容
(一)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二)农业污染源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三)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五)移动源
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五、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
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普表。
(二)农业污染源
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
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湖)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
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入户调查数据补充、完善非道路移动源数据。
六、普查组织与实施
(一)基本原则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省、市(州)、县(市、区)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
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污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污普办)负责日常工作,组织制订污普工作技术方案,检查督促市(州)、县(市、区)工作落实情况等。
市(州)污普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普工作,加强对县(市、区)工作的检查、指导。
县(市、区)污普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的污普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依规自行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普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普表填报工作。
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普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普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普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各级污普工作机构可聘请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专家、技术人员参与普查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普查工作。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需通过培训持证上岗。
(三)普查实施。分阶段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普查试点、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7年做好前期准备、成立普查机构、建立健全普查协作机制、制定普查实施方案、落实普查经费、制定普查制度规范,开展宣传培训等工作,2018年开展清查建库、组织普查试点、开展入户调查、启动数据审核与汇总、开展质量核查等工作,2019年完成数据审核与汇总、污染源档案建立、普查成果发布,开展总结验收与表彰活动等工作。
1.前期准备:成立普查工作机构,落实部门分工,建立部门协作配合工作体系。建立健全清查、核查和质量管理等普查工作制度。制订普查实施方案,落实普查经费,启动普查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其他技术准备工作,开展普查宣传培训。
2.清查建库: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划分普查小区,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排查、建立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名录、生活源锅炉清单,开展各类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水质监测,逐级开展清查质量核查。
3.普查试点:按照市(州)、县(市、区)自愿原则,综合考虑污染源分布特征、地区代表性等因素,确定1—3个县(市、区)作为全省试点地区,开展普查试点。
4.全面普查:开展清查和生活源锅炉调查结果汇总与分析。开展普查入户调查、数据审核与数据汇总、质量核查,编制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建立污染源档案。加强跟踪督办和工作指导,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5.总结发布:省、市(州)、县(市、区)分级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分析,编制、发布普查公报。分级编制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在国家普查机构的统一组织下有序、逐级开展验收工作。组织做好普查成果开发和应用,开展表彰等工作。具体工作进度按国家统一安排部署有序推进。
(四)部门分工。
环境保护厅: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省污普工作,负责拟定全省污普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订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负责工业污普工作;负责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及城市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普查;负责危险废物处置厂(场)情况的普查;负责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的普查。
省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污普的新闻宣传工作,组织相关部门筹办新闻发布会,组织有关宣传活动。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配合做好污普及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提供普查年度车用汽油、车用柴油、普通柴油消耗数据。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配合做好工业污普及工业污普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督促重点工业企业污普调查对象的填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普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 公安厅:负责提供全省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普相关工作。
财政厅: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国土资源厅:负责配合做好污普及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督促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排水、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农村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情况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保有量和燃油消耗量抽样调查,配合做好移动源(工程机械)普查及成果分析、应用工作。
交通运输厅:负责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和国(省)道路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工作。
水利厅: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湖)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指导督促市(州)、县(市、区)水利部门配合做好入河(湖)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工作。
农业厅:负责农业污普工作。包括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普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提供农业机械和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省国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普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省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普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省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省质监局: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省统计局:负责提供全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参与普查方案设计;指导污普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普数据质量评估、分析工作。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应用工作。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负责提供四川境内移动源相关资料,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负责提供四川境内移动源相关资料,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七、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省级财政负担部分,由财政厅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列入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市(州)、县(市、区)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省级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编制污染源普查涉及的监测、调查、质量管理等相关规范和技术方案;印制普查表格,开展软件及信息系统建设,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宣传、培训与指导,国家和省重点监控企业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试点,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全省数据汇总、加工,建档、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对开展普查试点工作的地区和贫困地区予以补助。
市(州)、县(市、区)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污染源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聘请普查员、普查指导员,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级污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八、普查质量管理与保证
省污普办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市(州)、县(市、区)污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的普查数据质量管理负责。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对象对普查数据质量负责。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因玩忽职守造成普查资料丢失或普查数据泄密者,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九、培训与宣传
坚持统一培训与分级培训相结合的原则,省污普办负责省、市(州)、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技术骨干、普查培训师资的培训,省污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本系统普查培训,市(州)、县(市、区)污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普查工作机构技术骨干、普查培训师资和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等的培训。
各级污普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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