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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南常德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实施方案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12-01

日前,湖南唱的市环保局印发《2017年度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2017年度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政办函[2017]86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7年度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2017年度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3日

2017年度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特护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减少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有力应对重污染天气,根据《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特护期大气环境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

2017年是《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一阶段目标的收官之年,全力抓好特护期大气污染治理,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是我市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但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空气质量改善不明显,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次增加。特别是2017年1月、2月、11月,我市多次发生重污染天气过程,影响范围大、污染程度重、持续时间长,大幅抵消了前期改善成果。

面对特护期大气扩散条件转差的不利局面,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仍存在很多薄弱环节,特护期防治重视不够、紧迫感不强、措施督办不力、监管执法不到位等问题比较突出,重污染天气应对成效不明显。在继续抓好现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的基础上,必须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严格的要求、更加严厉的执法、更加有力的配合,强力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联防联控工作,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次和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程度。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进一步加强特护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打一场特护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保卫战和攻坚战。

二、工作目标及要求

主要目标:全面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目标。特护期期间(10月16日-次年3月15日),全市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10%以上,中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下降10%以上。

总体要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落实主体责任,减少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次,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强化、细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全面提升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整体水平,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减轻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各尽其责,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与义务,共同保护好大气环境。

三、重点工作

(一)做好特护期常规防治工作。

1.强化对涉气排污企业的监管。纳入今年环境治理战役“夏季攻势”治理清单中的涉气整治项目,2017年12月1日前仍未能达到整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火电、建材(水泥)、石化、化工等行业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暂未能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日均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20%以上。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事业单位应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特护期内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2、加强企业无组织排放监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工作,建立无组织排放企业清单。加强对建材、火电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的管控,要求企业完善大气污染物防控措施。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超标排放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

3、全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推进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着力推广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严格控制储存、装卸、生产过程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4、严格燃煤电厂生产和管控。在保障电网安全前提下,在特护期内,优先安排外来输入电源,大幅压缩30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发电指标,根据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统筹区域内燃煤电厂错峰发电。市经信委、国家电网常德供电分公司要制定详细实施方案,并认真抓好组织落实。

5、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限产措施。水泥(不含粉磨站和生活垃圾协同处理的生产线)、砖瓦窑、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停产75天以上;平板玻璃、有色冶炼、化工等重点企业限产30%以上,鼓励企业在此期间进行停产检修。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确定每个企业的错峰生产和限产计划,并严格监管落实。

6、严厉整治“散乱污”涉气企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散乱污”涉气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对已明确列入淘汰类的涉大气污染物排放“散乱污”企业,一律于2017年11月底前依法依规关停取缔,做到“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实行挂账销号,坚决杜绝已取缔“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7、加强对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的监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严格按照高污染燃料分类标准中一类燃料标准,对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取消散煤销售点,不得燃用散煤。加强监督检查,严禁散煤流入,防止禁燃区散煤复烧。

8、加强燃煤锅炉整治。2017年11月底前,城市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所有燃煤小锅炉全部淘汰“清零”。2017年12月1日起,不达标或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燃煤锅炉,一律停产整治。

9、加快推进能源结构调整。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减少城区煤炭消耗总量。推动工业园区、重点耗煤企业、居民取暖的集中供热,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10、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2017年12月底前,淘汰剩余黄标车,禁止黄标车在城市建成区中行驶。

11、加强高排放车辆管控。在现有基础上扩大黄标车、重型柴油车、冒黑烟车等高排放车辆限行区域和限行时段,2017年11月起,公安交管、环保、交通等部门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对在限行时段闯入限行区域的高排放车辆严厉处罚。加密燃油抽检频次,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的行为。

12、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污染管控。城市建成区、城乡结合部严禁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

13、加强城市扬尘污染管控。城区及城郊结合部的各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石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及建筑垃圾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工地现场配置喷淋装置、洒水车、移动喷雾机等降尘设备;各类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实行提前浇水焖透的湿法拆除、湿法运输作业。加强城区路面养护、保洁,增加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洒水频次。

14、加强餐饮油烟的监管。规模化餐饮经营场所(3个灶头以上)必须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定期维护,保证油烟达标排放。严格禁止露天烧烤。增加夜间现场巡查频次。

15、严禁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充分利用无人机监测、卫星遥感图像分析等技术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水平;强化县、乡人民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以街道、乡镇为主体,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加大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巡查和奖惩力度;疏堵结合,全面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对未监管到位造成区域环境影响的,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相关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

16、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燃放。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制定完善烟花爆竹禁放限放严控方案,城市建成区内严禁销售烟花爆竹,城市规划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如有特殊重大活动确需燃放,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且要明确燃放地点和时间。

17、加大特护期大气污染防治执法力度。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工业企业达标排放、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禁用、扬尘污染管控、垃圾和秸秆禁烧、餐饮油烟整治、“散乱污”企业整治等情况的重点督查,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纳入企业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并对不达标企业依法进行停产整治和处罚。

18、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建立由市政府牵头的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机制。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市直有关部门要采取巡查督查、明查暗访、交叉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强力推动相关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落实,督促地方政府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对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和措施不到位的县市区,采取通报、约谈和媒体曝光等方式进行督办。加强群众监督,鼓励公众通过“12369”投诉举报,及时发现各地存在的突出大气污染问题,全部移交地方政府限期解决并向社会公开,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

(二)强化突发期特别措施。

1.明确突发期的标准。出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但尚未达到启动应急预案条件:市城区空气质量预测将达到重度污染(预测AQI日均值>200);周边城市已经发出橙色及以上预警;市城区空气质量为中度污染(150<AQI指数<200),但位列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倒数10位之列。

2.强化突发期特别措施。城区内及城乡结合部所有地面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开挖和运输;在日常清扫频次的基础上增加城市道路机械清扫、洒水、冲洗3次;在特护期对工业企业巡查频次基础上,加大一倍巡查力度;工业企业未进行密闭作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超标排放的立即停止生产;城区内所有室外夜宵摊点一律暂停营业;加大对垃圾、秸秆焚烧和露天烧烤的巡查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城区及城乡结合部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冒黑烟等高排放车辆进入城区道路行驶;加大公共交通的投运力度,在城区范围内实施燃油机动车限行;

3.迅速启动突发期应对工作。在预测突发期来临前四小时,市环境监测站将预测预报信息传送至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并加强监测预测预报;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分别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迅速落实突发期工作措施,强化工作督促检查。

(三)落实应急期预案要求。

1.统一提高预警分级标准。

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150持续3天(72小时)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150持续4天(96小时)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3天(72小时)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4天(96小时)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2、统一规范预报程序。做好24小时、48小时预报和未来3天或一周空气质量变化趋势预报,预报等级统一按照上限执行。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上述预警条件时,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出现蓝色、黄色预警时上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当出现橙色、红色预警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当监测AQI持续36个小时达到中度污染,或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解除预警信息。

3、统一应急减排措施。

在启动蓝色预警期间,强化面源污染控制措施,提示公民加强个人防护。

在启动黄色预警期间,强化工业源、高排放车辆、面源污染控制措施,提示公民加强个人防护。

在启动橙色预警期间,增加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限产,大型工程土石方禁止开挖,高排放车辆城区内限行等措施,增加城市道路冲洗、洒水频次。

在启动红色预警期间,增加重污染企业临时停产、所有工程土石方禁止开挖、所有高排放车辆禁行等措施,所有面源污染控制措施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全市区域。市城区公共交通免费运行。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落实各级别预警减排措施。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对应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分别减少10%、20%和30%以上的排放总量,挥发性有机物(VOCs)分别减少10%、15%和20%以上的排放总量。

4、统一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工作职责,按照预警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当出现蓝色、黄色预警时,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应急,当出现橙色、红色预警时,由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应急。加强区域应急监测,开展区域、部门应急联动,加强区域、部门联合执法,形成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强大合力。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是特护期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列明任务清单,污染源控制清单,制定严格、周密、细致的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环保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制定环境监测预警、环境执法督察专项方案,对各区县市和市直有关部门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调度、考核,督促大气污染治理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落实;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加快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的方案并积极落实;市经信委负责制定绿色电力调度、燃煤电厂和其它工业行业错峰生产、停限产及督察方案,强力推进相关工作;市公安局负责落实烟花爆竹禁放;市农委负责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做好秸秆禁烧工作;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根据职责负责制定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加强督察;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渣土运输管理、道路扬尘防治、餐饮油烟、露天烧烤、垃圾露天焚烧的管控等;市工商局负责查处销售劣质燃油和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等违法行为;市交警支队负责查处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高排放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违规行为,落实燃油机动车限行措施;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数据的分析,会同环保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企业要切实履行重污染天气各项应对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二)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会商制度。特护期期间,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市城区四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每月召开一次会商会议,通报市城区区内空气监测点位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分析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提出区域空气质量改善措施,协调解决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中的重大突出问题。突发期期间,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和市直相关部门分别进行会商并组织工作督察督办,当出现蓝色、黄色预警时,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牵头,立即召开会商会议及时应对,当出现橙色、红色预警时,由市人民政府立即召开会商会议组织应对。

(三)严格考核问责,切实落实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特护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形成年度评估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对特护期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对履职不到位、应急措施不落实的地方、部门和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四)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统筹做好特护期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报道和舆情监控工作;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避免因重污染天气产生其他不安定因素。当预测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主动向公众介绍重污染天气过程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污染成因,组织各有关部门积极宣传采取的应对措施;保障公众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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