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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11-26

日前,重庆市财政局印发《重庆市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重庆市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5元;应税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元。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重庆市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渝财税〔2017〕1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相关规定,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地税局起草了《重庆市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为了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公众在2017年11月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寄至: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重庆市财政局税政处(邮编:401121)。

2.电子邮件请发至:cqczszc@163.com<mailto:cqczszc@163.com>。

附件:1.重庆市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重庆市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24日

重庆市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

(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5元;应税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元。

关于《重庆市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我们起草了《重庆市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税额方案》)。现作如下说明。

一、法律依据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根据《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

二、起草过程

2017年1月,《环境保护税法》通过后,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开始启动环境保护税前期工作,制定工作计划,收集整理相关数据、资料,开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前期调研工作。

2017年6月-7月,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联合发出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测算调研的通知,布置各区县调研提出税额意见建议;同时,委托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开展税额标准的测算,抽取全市20个行业417户重点企业进行调研,收集校核样本1251个,通过构建模型测算得出我市的治污成本及税额标准。

2017年8月-10月,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办组成调研组,赴部分地区对各类型重点排污企业进行调研。同时,成立起草小组,在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完成税额测算工作的基础上,经会同市级有关部门以及环保、财税、法律专家反复研究论证,形成《税额方案》。

三、拟定税额标准的说明

(一)税额标准的测算原则及思路

《环境保护税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了有效约束企业直接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应当使企业直接排放污染物的纳税成本高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治理成本,即环境保护税税额应高于企业的治污成本,从而激励排污者治理污染。在此基础上,还需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综合平衡生态环境保护与产业经济发展的关系,充分考虑人民群众对环境改善的期待和排污企业的税负承受能力。

按照上述原则,税额测算采用“平均治理成本+系数调整”的方法。即在大气、水污染物平均治理成本的基础上,根据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进行系数调整,拟定应税大气、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

经委托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测算,目前我市企业的平均治污成本分别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9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4元。以“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为基础,采用熵权法对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进行定量分析,加权测算出我市大气、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调整系数分别为1.1877、1.2013,调整后的适用税额分别为大气污染物3.5元(2.94×1.1877)、水污染物2.8元(2.36×1.2013)。

同时,重庆作为直辖市,在设立之初,中央就赋予了我市保护三峡库区的历史使命。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时再次强调,保护好三峡库区和长江母亲河,事关重庆长远发展,事关国家发展全局。当前我市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仍然存在一些人民群众较为关心的突出问题。为了呼应人民群众对于“蓝天碧水”的美好向往、更加鲜明地体现我市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政治决心、形成鼓励企业治污减排的政策导向,考虑将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上调0.2元,拟定为每污染当量3元。最终得到我市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5元、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元。

平均治理成本的测算方法具体借鉴了世界银行政策研究局1997年《中国工业污染治理成本研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8年《中国工业污染控制经济学研究》、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2009年《工业水污染控制投资和运行费用函数研究》等相关成果。

(二)拟定税额标准的合理性问题

《税额方案》拟定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3.5元和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3元的适用税额均在法定税额幅度内,其中:大气污染物拟定税额占法定税额上限(每污染当量12元)的29%,水污染物拟定税额占法定税额上限(每污染当量14元)的21%。拟定税额符合《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落实了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统筹兼顾了我市环境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企业税负水平及减排空间,有利于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的实现,有利于助推我市加快建设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有利于税收政策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符合我市的实际情况。

第一,落实了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高度,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加快建设美丽中国,使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深入实施“五大环保行动”,以最坚决的态度、最严格的制度、最有力的措施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确保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税额方案》充分运用了《环境保护税法》赋予地方的自主税权,拟定的适用税额体现了排污企业对环境损害的合理补偿,通过税收杠杆推动排污企业治污减排,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有利于我市加快建设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

第二,统筹考虑了我市的环境承载能力。尽管我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但生态环境保护仍然存在短板,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和人民群众期待还存在较大差距。根据《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十三五”规划》,我市环境质量改善的拐点尚未到来,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高于环境容量。大气污染方面,空气污染因子更趋多样化、复杂化,主城区PM10、PM2.5年均浓度仍然超标,二氧化氮年均浓度不降反升(比“十一五”末上升15.4%),臭氧在夏季超标明显,部分远郊区县(自治县)PM2.5超标程度超过主城区。水污染方面,水环境质量“大河好、小河差”的不平衡局面还没有扭转,三峡库区部分支流污染严重,水华现象时有发生,不少流经城镇的河流黑臭问题突出。按照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今年4月对我市反馈的督察意见,目前我市还存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仍有差距”、“水环境保护压力很大”、“自然生态环境修复力度不够”等问题。因此,我市大气环境和水环境状况依然面临较为严峻的形势,仍然需要加大保护力度。《税额方案》拟定的适用税额高于污染物平均治理成本符合我市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现状,有利于促进排污企业节能减排,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税抑制污染物排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功能作用。

第三,统筹考虑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时强调,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是针对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世界经济复苏低迷开出的药方。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全市上下主动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努力提高统筹贯彻新发展理念的能力和水平,坚持创新引领,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走出了一条绿色发展的路子。《税额方案》充分利用税收杠杆倒逼淘汰落后产能,推动发展模式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绿色驱动转变,促进高污染、高排放企业提升治理水平,将为我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强大动力。

第四,统筹考虑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和减排空间。征收环境保护税后,在不考虑企业治污减排水平提高的情况下,仅就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征收标准简单比较,排污企业缴纳的环境保护税较排污费可能有所增加,但在企业利税总额中的占比仅为1.5%(根据全市情况及典型企业情况测算),不构成企业的主要负担,税负变化仍在排污企业可承受范围内。同时,改革中多项政策因素叠加,将“熨平”税负变化幅度,提升排污企业减负空间。相关政策包括取消排污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加倍征收排污费规定、新增出台符合条件的排污企业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继续执行符合条件的排污企业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等。目前我市排污费缴纳金额较多的企业绝大部分能够享受到排污费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环境保护税扩大优惠政策的范围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同时根据相关部署,我市将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程,2020年前,144家污水排放企业、17家电力企业、32家水泥企业预计开展污染物排放改造工程,实现污染物连续达标排放。因此,多数企业可以通过强化管理、完善治污设施建设,实现节能减排,从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此外,配合环境保护设备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企业的综合税负还可以进一步降低。我市的税额标准兼顾了排污企业税负承受能力,体现出改革的目的并不在于多收税,而重在鼓励排污企业少排放、多治理,增强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从长远看,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环境治理力度不断加大,排污企业治污减排水平不断提升,排污量不断减少,企业环境保护税负将逐步下降并趋于稳定。

第五,统筹考虑了周边省份税额标准。我市拟定的税额标准与贵州、四川等周边省份基本相当。贵州省已经人大表决通过,税额标准确定为大气2.4元,水2.8元;四川省拟定税额标准为大气3.9元,水2.8元。周边省份均将在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税的税额标准,以切实发挥环境保护税的调控职能。

四、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规定,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同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根据目前我市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已经覆盖了我市主要污染物,可以起到促进污染物减排的作用。同时,从监测技术和成本考虑,难以将每一排放口的所有污染物全部纳入征税范围。据了解,其他省市目前暂无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意向。因此,我们建议现阶段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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