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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11-26
福建省印发关于我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7】37号)。福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中,五项重金属、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每污染当量1.5元,其他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基本遵循“税费平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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