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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印发《环境保护税江西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方案提出对江西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实行最低限额标准,即: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全文如下:
江西地方税务局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税江西省实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征求方案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提高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我们草拟了《环境保护税江西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7年8月4日至8月13日将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1.邮件方式发送到邮箱:skyfalcon_yu@163.com
2.信函方式邮寄至:南昌市红谷南大道456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邮编3300038)。
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8月4日
环境保护税江西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和第九条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目前排污费征收标准,现将环境保护税江西省适用税额标准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税额为1.2元至12元,应税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税额为1.4元至14元,各省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本省具体适用税额。按照税费制度平稳转移原则,我省对全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实行最低限额标准,即: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二、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不作增加,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项目数征收环境保护税,即: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关于环境保护税江西省适用税额和
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说明
一、基本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公布,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环境保护税(以下简称环保税),征收环保税后,相应项目不再征收排污费。
《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也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税收法定原则的首部税法,全文共5章、28条,包括:总则、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税收减免、征收管理、附则,对纳税人、征税对象、税额标准、计税依据、优惠政策等进行了明确。
总体上,《环境保护税法》遵循将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平稳转移原则,进行环保费改税。主要表现为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保税的纳税人;根据现行排污收费项目、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设置环保税的税目、计税依据和税额标准。同时,《环境保护税法》赋予地方两项权限:一是由省政府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二是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省政府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保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主要内容
1.环保税江西省适用税额
对全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实行最低限额标准,即: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2.江西省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不作增加,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项目数征收环保税,即: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保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保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保税。
三、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规定,环保税的税目、税额,依据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规定,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保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保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保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性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保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确定原则
《环境保护税法》制定过程中,遵循的原则之一是将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平稳转移。目前,我省排污费征收标准根据2015年10月26日下发的《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环保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5〕1205号)文件实施,全省按中央确定的下限标准征收排污费,施行时间不久,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保监管技术和环境污染治理需求基本相适应。
因此,在本次全省环保费改税过程中,我们总体上按照税费制度平稳转移原则,确定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和应税水污染物项目数。
(二)关于合理性问题
目前,我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均采用国家规定的最低值,在排污费征收标准执行过程中,全省排污费征收平稳,有较好的社会接受度。同时,我省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与全国大部分省份的收费标准基本一致,全国只有京津冀等少数地方的排污费收费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下限标准。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降成本、优环境”决策部署,考虑到目前我省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生产经营较为困难,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适用税额执行《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下限标准,有助于推动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也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
根据我省重点污染源监督监测情况,从监测技术和成本考虑,污水和废气中所含的污染物种类较多,难以将每一排放口的所有污染物全部纳入征税范围。对每一排放口应税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在前3项或前5项的污染物征税,已覆盖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可以起到促进污染物减排的作用。同时,目前全国排污费征收中,各地排放口污染项目数为3或5个,均没有增加污染项目数。因此,将现行排污费征收污染物项目数平移为环保税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我省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不作增加,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项目数征收环保税,符合我省污染物监测管理的总体水平。
(三)关于可操作性问题
排污费征收管理实施30多年来,全省征收管理已比较完善和规范,积累了许多良好的经验和作法。目前,我省排污费征收已实现信息化,根据不同的计算方式,在排污费征收系统中直接录入基础数据,即可得出需征收的排污费征收金额。执行中央最低征收标准,并将应税污染物项目数进行平移,有利于全省环保费改税工作的平稳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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