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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方案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10-17

日前,济南市环保局印发济南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方案。根据方案,济南2017年10月底前,完成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含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合计94台、14960蒸吨/小时。在燃煤锅炉改燃过程中同步实现低氮改造。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燃煤锅炉相应环保设施基本配置包括布袋除尘器或静电除尘器、高效脱硫装置、低氮燃烧或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或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等脱硝装置。自11月1日起,不达标或未达到相关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一律停产改造。实施错峰生产,建材行业全面实施错峰生产。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水泥(含特种水泥、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全文如下: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济南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017—2018行动方案》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持续强化大气污染防控措施,顺利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以下简称《秋冬季攻坚方

案》)明确我市2017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的目标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济南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方案》(以下

简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抓好落实。2017年上半年,我市稳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但大气环境形势仍十分严峻,特别是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亟需进一步统一思想,围绕上级任务部署,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扬钉钉子精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全力保障《秋冬季攻坚方案》落实到位。

二、加强指导,落实责任。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落实《实施方案》提出的任务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同时强化监督和管理,督促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措施。各县区政府作为落实《实施方案》责任主体,要将责任分解细化,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要加强宣传引导,动员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打好“蓝天保卫战”。

三、加强调度,强化考核。各县区须于2017年9月20日前按规定向市环保部门报送“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项目清单、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工业企业错峰停限产方案项目清单、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项目清单;10月20日前报送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清单。自10月份起,各县区于每月3日前上报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同时,强化考核问责,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市环保部门每月向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区发出预警通知函。对每月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县区,按照有关规定约谈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区,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实行环评限批措施。

联系人:刘雪,联系电话(传真):66608638,电子邮箱:jinanwufangchu@126.com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3日

济南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攻坚行动方案》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精神,结合实施《济南市〈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实施方案》(济厅字〔2017〕45号),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秋冬季大气环境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

2017年是《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第一阶段目标的收官之年,全力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是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我市整体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但秋冬季空气质量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2016年秋冬季以来,先后多次发生重污染天气过程,影响范围大、污染程度重、持续时间长,成为人民群众的“心肺之患”,也大幅抵消了前期改善成果。能否完成2017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关键在秋冬季,决战在重污染天气应对。

面对秋冬季大气扩散条件转差的不利局面,当前大气治理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秋冬季防控措施的针对性不强,重污染天气应对成效还不明显,必须在落实现有措施的基础上,采取更加严格的手段,有效降低秋冬季污染物排放强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次和程度。各县区(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下同)要充分认识加强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勇于担当、真抓实干,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各项任务贯彻落实。

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全面完成《大气十条》考核指标。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全市及各县区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18%以上,重污染天数同比下降15%以上(具体目标详见附件1)。

(二)基本思路。坚持问题导向,将稳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和高架源稳定达标排放作为坚守阵地,将扬尘整治、提标改造、错峰生产、机动车管控作为主攻方向,将重污染天气妥善应对作为重要突破口,加强联防联控,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督察问责,全面实施攻坚行动,动员全社会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

三、主要任务

(一)建设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

1.加快县区监测网络建设。2017年10月底前,各县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原始监测数据按规定实时上传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传率达到90%以上;10月底前,章丘区及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监测站点全部上收到省级环境监测部门。各县区要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做好数据质量控制,每月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降尘量。全面推进各镇(街道)监测站点建设、数据发布及排名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2.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远程在线质控系统,加快提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发现干扰监测数据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

3.加快处置“散乱污”企业。2017年9月底前,完成7190家“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其中关停取缔5424家,提升改造1766家。对已经核实的量大面广“散乱污”企业,本着“先停后治”原则,区别情况分类处置。涉大气污染排放列入淘汰类的,一律于9月底前依法依规关停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实行挂账销号,坚决杜绝已取缔的“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列入整合搬迁至合规工业园的,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凡被核查出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4.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集群排查整治。各县区政府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实行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自10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涉大气污染排放“散乱污”企业集群的,纳入环保督察问责。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停产整治,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与企业升级改造。未达到总体整改要求出现普遍性违法排污或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不到位的,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实现做大、做优、做强。升级改造完成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凡被环保核查达不到要求的,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违法企业依法顶格处罚。(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加快散煤污染综合治理。

5.全面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任务。2017年10月底前,确保完成5万户以上、力争完成9万户以上气代煤或电代煤工程。抓住我市列入中央财政支持的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的战略机遇,持续加大工作力度,确保10月底前取得实质性进展。要以镇(街道)或县区为单位,整体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工作,集中资源,挂图作战,严禁摊派式在不同村庄零散开展工作。(市城乡建设委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6.严格防止散煤复烧。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的地区,应将其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一律不得燃用散煤。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替代的地区散煤复烧。对已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且未出现散煤复烧的地区,减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纳入总量减排约束性考核指标核算体系。(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7.加强煤质监督管理。对采暖季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散煤,积极推广使用清洁燃煤。同时开展农业大棚、畜禽舍等用煤替代工作。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辖区内销售燃用的煤炭及煤炭制品须符合我市煤炭质量要求。已完成清洁能源替代煤的县区、街道(镇),要创新煤炭管控机制,从销售供应侧着力,取缔散煤销售网点,禁止散煤流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分别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四)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

8.全面排查、按期完成燃煤锅炉淘汰。对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等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排查出的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要逐一登记,建立理清单和台账。2017年10月底前,全面淘汰辖区内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以及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等低空排烟设施。自11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未完成淘汰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地区,按规定严格予以问责。(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9.推动锅炉升级改造。2017年10月底前,完成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含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合计94台、14960蒸吨/小时。在燃煤锅炉改燃过程中同步实现低氮改造。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燃煤锅炉相应环保设施基本配置包括布袋除尘器或静电除尘器、高效脱硫装置、低氮燃烧或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或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等脱硝装置。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事业单位应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同时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系统),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自11月1日起,不达标或未达到相关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一律停产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10.严格控制煤炭消费量。2017年12月底前,在已提前实现煤炭消费总量比2012年减少130万吨目标的基础上,采暖季比去年同期减少70万吨。自《大气十条》实施以来,未按照《大气十条》要求实现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的新建扩建耗煤项目,采暖季实施停产。压减的煤炭消费量要实施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五)切实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

11.系统排查无组织排放情况。各县区要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工作,重点是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督促企业及时准确上报存在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于2017年9月底前报送市环保部门,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12.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督促企业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2017年采暖季前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对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得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六)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综合治理。

13.扎实推进重点领域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治理任务。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间要求,严格执行石化行业排放标准。推进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2017年10月底前,各县区基本完成整治工作,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其中,完成25家重点工业企业VOCs治理工作,7家有机化工企业首轮泄露检测和修复工作。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含VOCs物料应密闭储存、输送,投料、卸料以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或设置集气系统。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应采用密闭生产工艺,或在有集气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以及其他连接件等密封点,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14.推动烟气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2017年10月底前,全面排查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电力、钢铁、焦化、水泥、玻璃、有色、砖瓦企业和燃煤锅炉均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做到全覆盖、无遗漏,并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对钢铁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必须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的环节,要查缺补漏,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国家、省、市、县(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即超即罚;能立即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产整治;对涉及民生无法立即停产的,依法执行按日计罚;停产整治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有效数据传输率达不到90%或一个月内辖区多家企业超标排放的地区,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七)加快推进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15.加快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17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电力、钢铁、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12月底前,完成铜铅锌冶炼、电解铝、原料药制造、农药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八)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

16.严厉查处货车超标排放行为。建立对柴油车等高排放货运车辆的全天候、全方位管控网,确保公路货运车辆达排放,倒逼企业加快提高铁路货运比例。(市城乡交通运输委牵头,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城乡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确保2017年12月底前完成9台固定式遥感设备、1台移动式遥感设备安装,建成互联互通、共管共享的遥感监测网络,全面筛查超标排放车辆。(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自2017年10月起,各县区政府均应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环保、城管执法等部门,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运通道等,每天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对违法车辆一律从严处罚。对于上路行驶的超标排放车辆,可由环保部门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严处罚并全部劝返。

对于通过路检路查和遥感监测等排放检验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要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曝光。对于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严厉处罚违法行为,依法责令车辆制造企业限期整改,督促所属运输企业及时淘汰更新超标车辆。对于弄虚作假的排放检验机构,依法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取消其排放检验资质。对于车辆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地和行驶途经地的监管执法不力者,实施行政问责。(市公安局、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质监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17.强化工程机械污染防治。各县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加快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加快淘汰高排放的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和民航特种车辆设备。民航通用机场禁止使用冒黑烟作业机械。各相关部门应配合环保部门,以施工工地和机场等为重点,每周进行巡查和不定期飞行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顶格处罚,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按日计罚。(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乡交通运输委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18.加强车用油品监督管理。自2017年10月起,各县区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内河直达船舶燃料油“三油并轨”。各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每月对市售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进行抽样调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通过超标柴油车辆溯源追踪不合格油品销售、供应和生产者,采取最严格的处罚措施。违法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关停;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九)强化面源污染防控措施。

19.严格控制秋季秸秆露天焚烧。全面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强化县区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自2017年9月起,在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手段密切监测各地秸秆禁烧情况,对未监管到位造成区域环境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发现秸秆焚烧情况的,一律严肃问责。(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20.全面加强扬尘控制管理。各类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档、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渣土运输车要安装密闭装置,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按规定的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采暖季期间,停止各类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等。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将其作为检查重点,严格监管。出现违规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上限处罚,并向社会公开。以平均降尘量小于9吨/月˙平方公里作为控制指标,纳入相关考核问责范围,自然条件特殊的地区平均降尘量不高于12吨/月˙平方公里。(市城乡设委牵头,市扬尘治理与渣土整治行动工作组成员单位及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21.强力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严格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于2017年9月底前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各县区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有关情况要及时在媒体公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22.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加强管控,强化执法,确保烟花爆竹禁放限放严控方案有效落实。(市公安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十)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23.钢铁铸造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实施钢铁企业分类管理,按照污染排放绩效水平,2017年9月底前制定错峰限停产方案。各县区要制定铸造行业错峰生产方案,除满足达标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他采暖季实施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报市政府批准;电炉、天然气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停产。(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24.建材行业全面实施错峰生产。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水泥(含特种水泥、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水泥等行业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于9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25.有色化工行业优化生产调控。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省政府批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26.大宗物料实施错峰运输。要做好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筛查,摸清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结合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

重点用车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合理安排运力,封存企业自有车队中排放较高的车辆,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四和国五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保证采暖季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80%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城乡交通运输委牵头,市公安局配合,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十一)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27.统一预警分级标准。科学判断每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从高启动预警响应。完善预警分级、解除等标准,将预警分级标准中的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调整为按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同时,空气质量监测AQI已经达到重度污染及以上级别且预测未来12小时不会有明显改善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或升级预警级别。(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牵头)

28.统一各预警级别减排措施。2017年9月20日前,各县区要以污染源排放清单为基础,逐个排查辖区内各类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减排措施,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工业企业实施“一厂一策”,尽可能采取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鼓励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一般产能过剩的行业以月或两月为单位实施轮流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要实现全社会颗粒物、VOCs在蓝色预警时减排比例达到5%;全社会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等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的量化要求。可根据污染物排放构成,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两者减排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各县区减排项目清单于9月20日前报市环保部门备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负责落实)

29.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按要求向社会公开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措施、停限产企业清单。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及时向公众发布空气质量状况、预警信息和健康提示信息,积极引导舆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负责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以各县区政府为责任主体,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各项任务分工抓好工作落实。企业作为污染治理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

(二)加强政策支持。全面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燃煤锅炉替代、散煤治理、高排放车辆淘汰、工业污染治理、环保能力建设等领域。研究出台支持清洁取暖的政策措施,统筹使用相关政府资金,创新体制机制,引导企业和社会加大资金投入,对清洁取暖工作加大支持力度。加强价格政策支持,综合运用完善峰谷价格、阶梯价格,扩大市场化交易等方式,降低“煤改电”、“煤改气”运行成本,健全供热价格机制。

(三)做好电源气源供应保障。积极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加大对我市的天然气供应量,优先用于保障居民用气和冬季供暖。加大天然气高压外环管网建设,鼓励管道燃气企业建设液化天然气(LNG)调峰储气设施,增加供气保障能力。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协调辖区内相关企业通过自建、合建、租赁储气设施或购买第三方储气服务、储气气量等方式,逐步具备年平均3天供气量的应急储气能力。济南供电公司要加大与清洁供暖相关的配电电网改造力度,严格按照“散乱污”企业取缔处置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要求落实电力供应。各县区要建立电力和燃气管网快速应急抢修队伍,确保在电力和燃气管网事故状态下,群众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四)启动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定期开展源解析,加快形成重污染天气过程颗粒物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2017年9月底前,完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2018年3月底前,要基于组分观测结果,完成全年和4个季节的PM2.5源解析。继续完善烟粉尘、SO2和NOX减排措施,积极探索以无组织、非点源排放控制为主的VOCS和氨(NH3)减排措施,提升多种污染物协同减排效果。

(五)抓好舆情引导和宣传教育。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当预测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主动向公众介绍重污染天气过程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污染成因,组织各有关部门积极宣传采取的应对措施,满足公众知情权。要确保统一口径,避免多渠道发声引发负面舆情。

(六)实施严格问责制度。强化考核问责,落实环保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环督查〔2017〕115号),制定我市量化问责办法,有效调动各级各部门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上海乾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中国工业废气治理领航者,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乾瀚环保致力于工业废气净化处理、有机废气处理、饱和湿气处理、恶臭废气体净化处理、VOC污染物处理、化工企业废气处理、医药企业废气处理等研究与开发。

公司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开发的“低温等离子体工业废气净化设备”,其在废气治理领域中居国内同行业前列,2007年被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公司拥有现代化的生产车间和先进齐全的机械加工设备,车间占地面积2000多平方米,并拥有全套的整机检测设备,通过了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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