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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环保厅发布《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燃煤发电锅炉执行II阶段排放限值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为5、35、50。
自20××年×月×日起,现有300兆瓦及以上发电机组配套的燃煤发电锅炉执行II阶段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为5、35、50。
自20××年×月×日起,杭州、宁波、嘉兴、湖州、绍兴地区的现有单台出力300兆瓦以下发电机组(不含300兆瓦)配套的燃煤发电锅炉以及其它锅炉执行I阶段排放限值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为10、35、50。
自20××年×月×日起,其他区的现有单台出力300兆瓦以下发电机组(不含300兆瓦)配套的燃煤发电锅炉以及其它锅炉执I阶段排放限值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为10、35、50。
现有单台出力300兆瓦以下发电机组(不含300兆瓦)配套的燃煤发电锅炉以及其它锅炉执行II阶段排放限值的具体地域范围、实施时间,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
位于城市主城区及环境空气敏感区的燃煤发电锅炉应采取烟温控制及其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羽等现象。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我厅组织制订了浙江省强制性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现将标准文本(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向你单位及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17年9月30日前反馈至我厅或标准编制单位。标准文本(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陆我厅网站http://www.zjepb.gov.cn环境标准栏目中检索查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联系人:大气环境管理处 史一峰,电话:(0571)28193536,传真:(0571)28869171,地址:杭州市文一路306号(310012)
标准编制单位联系人: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钱莲英,电话:(0571)88084575,13588001888;传真:(0571)89975376,地址:杭州市学院路117号(310012),电子邮箱:860285203@qq.com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8月2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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