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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全文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7-31

近日,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自然保护区条例》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结合环保督察要求,集中解决一批突出环境问题,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当前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在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成为制约山东发展的突出瓶颈和短板之一,形势严峻,任务艰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气污染较重,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2016年,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分别是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1.9倍和1.7倍;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排放强度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煤炭消费量持续增长,完成国家下达的削减任务形势严峻;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散煤燃烧量大且低空直排,清洁采暖工作进展缓慢,7个传输通道城市气代煤或电代煤工程进展明显落后于京津冀豫等周边省份;柴油车和重型柴油车数量居全国首位,公路货运量居全国第二位,交通尾气污染重且监管难度大;“散乱污”企业、燃煤小锅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源量大面广,多数为污染物直排,严重影响区域环境质量;建筑工地扬尘综合治理落实“六个百分之百”不到位;氧化铝、电解铝、铸造、炭素、医药农药等重点行业采暖季错峰生产任务重、落实难;单机1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结构调整优化周期长,污染治理难度大。

(二)水环境质量与国家考核要求还有较大差距。部分河流水质出现反弹,上半年83个国家“水十条”考核断面,劣Ⅴ类水体断面占12%,超出年度目标3.6个百分点;部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进展缓慢,距年度目标差距较大;部分区域生活污水溢流问题突出,纳管企业预处理不达标或偷排高浓度废水冲击污水处理厂的案件时有发生;部分城市污水未做到全部收集处理,管网覆盖有盲区,雨污分流不彻底,影响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效率;重点行业企业稳定达标排放漏洞多、隐患多;入河入海排污口底数不清,监管不到位;畜禽养殖量大面广、个别地区污染问题突出,仅划定的禁养区内就有2.6万个畜禽养殖场(小区)和专业户,距年底关闭搬迁时限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一些地方存在纳污坑塘,严重影响环境安全,道路桥梁穿越饮用水水源地及南水北调输水干线的环境风险隐患比较突出,环境安全防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亟待加强;河湖水域岸线违章建筑和违法倾倒垃圾、渣土、秸秆问题突出。

(三)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突出。自然保护区内普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部分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7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尚有200余个违规问题未完成整改。违法侵占保护区问题突出,一些保护区内建有风电、房地产、公路和旅游等违规项目,个别保护区实验区被化工企业侵占。保护区管理基础薄弱,45个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中,90%以上未批复总体规划,80%以上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标识设置不规范等问题。

(四)环境执法监管不到位。部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力,压力传导层层递减;上下协调、部门联动机制不畅;对环境违法行为监管不到位、处罚不到位、执行不到位、督查不到位问题突出;环境守法氛围尚未稳固,工业企业超标排污时有发生,部分地方甚至发生阻扰执法检查和撕毁封条违法生产事件;基层环保执法能力和职业化水平与环境管理需要不匹配。

二、整治攻坚总体思路

认真践行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战略思想,站在旗帜鲜明讲政治的高度,坚决完成国家交给山东的各项环境保护任务,按照“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约束性要求,针对全省大气、水、生态保护、执法监管等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综合施策、统筹推进,突出重点、合力攻坚,以钉钉子的精神,限期完成整治任务,用强有力的环保举措,倒逼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绿色化、生态化,促进新旧动能转换。

三、大气环境突出问题攻坚目标措施

2017年,全省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61微克/立方米左右;2017年采暖季,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7个传输通道城市力争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10%以上,重污染天数同比下降10%以上。

(一)全力推进煤炭消费压减工作

1.加快实施《山东省2017年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行动方案》,严控煤炭消费增长,督促协调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市尽快将各项分工任务落实到位。年内实现煤炭消费量净压减2706万吨,争取净压减3356万吨,全省2017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38233万吨以内。

2.根据《山东省2017年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行动方案》,突出抓好钢铁行业去产能、淘汰燃煤小锅炉、淘汰落后煤电机组、重点耗煤企业违规产能清理、实行清洁供暖等煤炭消费压减重点任务。按照部门职能分工,细化各项压减煤炭消费措施,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具体责任,明确时间表,加强跟踪督查,分行业、分企业量化核算煤炭消费压减实际效果。

3.加强对各市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的督查考核。对未完成煤炭消费压减任务的设区市暂缓审批其各类新建、扩建、改建耗煤项目,上一年度未完成的减量目标,继续纳入下一年度进行目标考核。

(二)全力推进冬季清洁采暖

1.2017年年底,7个传输通道城市20万人口以上县城基本实现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供热全覆盖。

2.多渠道拓展天然气气源,积极协调中央石油企业加大对我省的天然气供应量,保障气源供应。积极推进天然气供应向村镇延伸覆盖。完善500千伏变电站及输电主网架、220千伏为核心的市级输配电网,争取平均每县(市、区)拥有2座以上220千伏变电站。

3.2017年11月15日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各完成5万户以上气代煤或电代煤工程。各市在2017年7月底前制定完成气代煤或电代煤工作实施详细方案,将具体改造用户细化到县(市、区)、乡镇(街道)、户,并于2017年8月底前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9月底前,完成居民户内采暖、保暖设施建设改造工程,通过改造屋顶门窗、搭建户外连廊等措施,增强房屋保温功能。11月15日前完成调试及竣工验收工作,达到正常采暖保暖要求,完成以气代煤或以电代煤工程建设。气代煤或电代煤工程的气源(电源)及管网(电网)的建设、改造,各市要于2017年8月底前完成。省、市级政府对配套电网工程给予补贴,承担配套输变电工程的征地拆迁前期工作和费用,统筹协调“煤改气”“煤改电”用地指标;气代煤或电代煤的居民用户设施购置及安装所需费用,市、县(市、区)财政按照适当比例给予补贴,省财政对财政困难县予以补助。建立健全鼓励清洁取暖价格机制。完善“电代煤”价格政策,7个传输通道城市中,“电代煤”居民用户,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等方式采暖的,年用电量超出4800度的部分,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第三档用电价格。扩大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范围,鼓励居民用户根据电采暖设施用电特性,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城乡居民住宅小区使用热泵,利用地热能采暖的(非经营性),用电价格按照居民合表电价执行。支持“电代煤”用户通过售电公司代理或电网企业统一代理等方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进一步降低电费负担。电网企业因“电代煤”项目增加的配网建设投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入电网企业有效资产,通过输配电价疏导。进一步完善“气代煤”价格政策,相关地区要进一步完善阶梯气价制度,结合当地气候、采暖用气需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独立采暖用气价格。支持具备条件的“气代煤”用户与上游天然气供气商直供交易,进一步降低用气成本。鼓励各地通过补贴等方式,进一步降低“电代煤”“气代煤”居民用户用电、用气价格。

4.合理布局规划经营网点,严控散煤销售使用。清理整顿煤炭经营秩序,依法查处劣质散煤销售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散煤网点,严厉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重点加强对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控。

(三)全力推进“散乱污”企业取缔和燃煤小锅炉淘汰

1.2017年9月底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完成55227家“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其中,关停取缔23215家,提升改造32012家;其他10个城市于2017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坚持边整治、边摸排,对新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本着“先停后治”的原则,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分类进行取缔或整改;列入清理取缔类的,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设备、清除产品)的标准,限期完成关停取缔,并坚决杜绝擅自恢复生产的现象;列入整改提升类的,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9月底前完成清理取缔。

2.2017年10月底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全面淘汰辖区内的燃煤小锅炉,合计15704台,15766蒸吨/小时。其中,济南市全面淘汰辖区内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以及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淄博、聊城2市全面淘汰辖区内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济宁、德州、滨州、菏泽4市全面淘汰辖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10个城市按照《山东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按期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在全面淘汰现有燃煤小锅炉的同时,持续开展排查,发现一起、纠正一起。

(四)全力推进重点工业行业污染防治

1.实施特别排放限值。自2017年8月1日起,国家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有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包括锅炉),7个传输通道城市新受理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全部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自2017年10月1日起,7个传输通道城市火电、钢铁、建材、石化、化工、有色、水泥以及锅炉等行业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VOCs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有更加严格排放标准的,从严执行。2017年7月底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逐行业将辖区内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业清单报送省环保厅,并向社会公开。

2.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应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整治并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等相关标准要求的石化企业,应确保治污设施稳定运行;尚未完成治理或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治。各市于2017年7月底前将辖区内全部石化企业清单、治污设施建设和达标排放情况向社会公布。10月底前,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企业必须配套VOCs污染防治设施并确保稳定运行。2000个密封点以上的有机化工企业,参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方法,完成首轮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7个传输通道城市在2017年9月底前,其他城市在10月底前,公布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及治理工作进度。未完成整治工作的企业,自11月1日起,实施停产整治。

从事橡胶生产、制革、废塑料加工、板材加工、汽修喷涂等的VOCs排放源,应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无污染防治设施或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实施停产整治。各市要立即开展相关污染源摸底调查,对VOCs直排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于2017年10月底前公布污染源清单和整治工作进展。

3.加快推进小火电和燃煤锅炉超低排放。2017年10月底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全部完成单机10万千瓦以下燃煤小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合计348台、726.25万千瓦;其他10个城市力争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2017年年底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单台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或替代,合计404台、28005.5蒸吨/小时;其他10个城市完成改造或替代的台数达到80%左右。

(五)深入推进工业企业冬季错峰生产

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全省所有水泥生产线,包括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的生产线,全部进行错峰生产。其中,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生产线原则上可以不进行错峰生产,但要根据所承担的任务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7个传输通道城市错峰范围包含粉磨站,其他10个城市不含粉磨站。根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组织水泥企业错峰生产、明确时间要求的市,可组织相关企业在执行全省整体错峰时间的前提下,根据本市实际,制定并执行严于全省统一的规定。达标排放的氧化铝、电解铝、炭素等行业分别限产30%以上、30%左右、50%以上(按生产线计),达不到相应排放标准或限值要求的实施停产。铸造、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和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按照《实施细则》要求落实。7个传输通道城市于2017年9月底前将以上行业执行错峰生产停限产生产线清单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六)全力推进重型柴油运输车管控

1.2017年8月1日起,未安装颗粒物捕集器(DPF)的国Ⅲ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营运货车,不予环检;每季度对柴油检测线的检查率实现100%;对数据作假等违法行为实施顶格处罚,取消环检资格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参与作弊的工作人员禁止省内从事该行业。

2.2017年12月底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国Ⅲ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营运货车全部加装DPF和实时诊断车载远程通讯终端,建立DPF运行状态监控系统。本方案发布之日起3日内,交通运输部门提供所有重型柴油营运货车车牌号;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牌号之日起3日内公安交管部门筛选出国Ⅲ排放标准的车牌号,并反馈给交通运输部门。2018年1月1日起,对达不到排放标准及没有加装DPF的国Ⅲ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营运货车和私自停止DPF运行等行为的重型柴油营运货车,注销车辆营运证。10月底前,在省际交通卡口及7个传输通道城市重型柴油车辆通行的交通干道建设60套黑烟抓拍系统。11月1日起对入鲁的外省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黑烟)重型柴油车依法处罚并劝返,对省内的违法车辆依法实施处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处罚信息。每月在重型柴油货运车辆集中停放地开展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与抽测,对未添加车用尿素、DPF工作不正常或尾气检测不达标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督促车辆7个工作日内维修、上线检测。8月底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完成城市建成区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限行区域的划定,其他市也可以根据本市实际参照执行。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10月1日起,7个传输通道城市公安、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在重型柴油车主要通行道路、物流货运通道等持续开展对重型柴油车的综合执法检查,对发现的超标排放重型柴油车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罚,定期向社会公布处罚信息。7个传输通道城市组织辖区内大宗物料、产品运输企业制定错峰运输实施方案,运煤车辆优先选用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采暖期应达到80%以上。对违规的重型柴油车取消营运资格。

3.2017年7月底前潍坊港、8月底前烟台港停止使用柴油车运输集疏港煤炭。各港口企业不再签订柴油货车运输集疏港煤炭合同,运输煤炭的柴油货车一律不得进出港区。提升区域内铁路运输比例,采用LNG等清洁能源运输工具运输集疏港煤炭。2017年10月1日起,仍然使用柴油货车运输集疏港煤炭的,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责令港口企业暂停煤炭装卸作业,2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海事机构不得允许煤炭运输船舶靠港作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注销承运车辆道路运输证。

4.2017年10月1日起,7个传输通道城市和泰安、莱芜2市,辖区内加油站全面供应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质监、工商部门按照“两个100%全覆盖”,加大对成品油生产、流通、运输等环节全过程的监管,推动油品质量提升。各市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确保油品品质符合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黑加油站,全部取缔。7月底前,全省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均须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未达要求的加油站停业整治;全省所有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设施,位于城市建成区的加油站均应安装油气排放处理装置(三级油气回收改造),未达要求的停业整治。10月底前,所有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设施验收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7个传输通道城市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并按要求校准检测,不按要求安装的,自11月1日起停业整治。11月底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向社会公开安装在线监测的加油站清单。其他10市年销售汽油量大于8000吨的加油站,要于12月底前安装在线监测系统,不按要求安装的,自2018年1月1日起停业整治。全省加油站要按要求对油气回收管线液阻、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气液比、处理装置的油气排放浓度每年至少检测1次。

(七)全力推进扬尘综合整治

设区市和县城规划区内建筑面积1万平米以上建筑工地全面推行“六个百分百”标准,即施工区域100%围挡、裸土及物料堆放100%覆盖、施工场地100%洒水清扫、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道路100%硬化、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不具备“六个百分百”标准条件的,实施停工整改。2017年9月底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建筑面积1万平米以上土石方建设工地全部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协调环保部门同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其余10个市2017年年底前完成安装,并与地方监管部门联网,实现规模以上建筑工地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全覆盖。规模以下建筑工地由各市结合实际提出管控要求。房屋拆除施工、市政施工、渣土运输、城市裸露空置建设用地严格落实扬尘管控措施,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四、水环境突出问题攻坚措施

到2017年年底,部分河流水质反弹趋势得到遏制,“水十条”考核的地表水劣Ⅴ类水体比例控制在9.6%以内;设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高于60%,其中济南、青岛两市基本完成黑臭水体整治;设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不低于98.1%;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且极差比例控制在25.5%左右;近岸海域一、二类海水比例达到国家要求。

(一)打好消除劣Ⅴ类水体攻坚战

1.制定不达标断面水体达标方案。各市要组织对辖区内河流断面水质状况开展全面排查,逐一把脉会诊、研究水体达标对策措施。小清河辛丰庄等10个劣Ⅴ类国控断面和虞河纸房桥等14个水质波动频繁、长期处于达标边缘的断面责任单位,要以控制单元为抓手,精准制定河流水质达标方案,逐一明确整治目标、整治任务、达标时限、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7月底前经市政府批复实施。

2.强力整治工业污染源。巩固小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十小”企业取缔成果,坚决杜绝死灰复燃。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2017年年底前,179家省级及以上工业聚集区全部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推进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十大行业专项治理,各市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和进度计划,2017年年底前,率先完成焦化、氮肥、造纸等三大行业清洁化改造任务,原料药制造、制革、印染等三大行业清洁化改造任务完成率达到60%以上。

3.实施河湖水域岸线综合治理。各市结合河长制河湖问题排查,组织对河湖岸线(含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以及河道内种植林木、高杆作物,倾倒垃圾、渣土,违法修建鱼塘、养殖场,非法采砂、取土,破坏堤防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逐一登记造册,建立问题清单,分期分批开展清理整治。2017年8月底前,各市全面完成排查,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年底前,全面完成各类违章建筑和违法活动的综合整治。

4.综合整治入河入海排污口。各市结合全面落实河长制,组织对辖区内向河流、湖库、渠道、海洋等水域排放污水的入河入海排污口开展全面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建立清单,按照“一口一策、一口一档、一口一标识”的要求,分类提出处置措施,切实封堵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2017年8月底前,各市全面完成排查工作,建立入河入海排污口登记台账;9月底前,各市编制完成入河入海排污口综合整治方案;年底前,全面封堵非法设置的入河入海排污口。

5.依法关闭搬迁禁养区内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各市组织对全省2.6万个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进行详细摸底排查,建立“一场一档”“一户一档”。7月底前,各市制定完成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实施方案,逐场逐户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时间表。201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关闭搬迁工作。

6.实施港口码头污染治理。2017年年底前,所有港口编制完成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并发布实施,相关治污设施投入运行;京杭运河沿线各有关市编制完成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发布实施。依法搬迁、改造、拆除一批规模较小、污染重的码头作业点,2017年年底前,南水北调沿线和沿海各市率先完成。

(二)全面完成年度黑臭水体治理任务

1.大力整治黑臭水体。各市制定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实施方案和进度计划,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技术,大力整治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2017年年底前,设区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60%以上,其中济南、青岛2市基本消除建成区黑臭水体,东营、济宁、威海、莱芜等4个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以上。

2.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和管网配套。各市制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和管网配套建设方案,2017年年底前,新建(改造)城市污水处理设施50万吨/日以上,新增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30万吨/日以上,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率先达到一级A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排查城市建成区污水管网覆盖盲区,重点加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加快实施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2017年年底前,改造城市雨污合流制管网200公里以上,济南、青岛两市率先完成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3.加强纳管企业预处理监管。各市组织对辖区内纳管企业预处理设施开展监督检查,对预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不具备预处理达标能力的,坚决予以停产整治;对预处理不达标或通过管网偷排超排的,坚决立案查处。

(三)确保重要饮用水水源和南水北调水质安全

1.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完成全省城镇及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2017年年底前,菏泽成武县东郊水厂等6个尚未完成划定的水源地要完成保护区划定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各市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开展水源地规范化整治,规范设置隔离、警示标识,彻底取缔一级保护区内工业企业、畜禽养殖等违法违规项目。

2.全力防范南水北调环境风险。调水沿线各市要将南水北调重点保护区内工业、航运以及穿越重点保护区的国省道作为重点风险源,加大监管力度。对工业污染源要进一步严格污染物排放标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未按规定配置油污水和垃圾收集设置的船舶,以及运输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一律不得在调水沿线航行。对穿越南水北调重点保护区的122座桥梁,提高护栏设计标准,建设污水收集设施,达到环保要求,防止污水进入保护区,2017年年底前完成5座桥梁改造工程。

3.深入开展纳污坑塘综合整治。各市对排查出的235个纳污坑塘分类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逐一明确整治计划、处置技术、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前全部完成整治任务。加强对纳污坑塘的日常巡查和环境执法监管,对新发现的,立即整治,并严肃问责。

五、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攻坚目标措施

到2017年年底,集中解决一批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改,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各类生态系统功能明显提升。

(一)迅速整改突出问题。各市要对照环境保护部遥感监测和省专项检查通报问题,全面开展自查自纠,针对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逐一明确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和时限清单,强力推进,确保按期完成整改任务。各市整改方案报省级保护区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备案审查。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政府对各类问题的整改进行现场验收,对照清单、逐个销号。生态山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对各市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进行现场检查督导。2017年年底前,各市要对自然保护区内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核实,制定计划,限期退出。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017年年底前,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违法开发活动,要立即予以关停或关闭,并实施生态恢复;实验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并恢复原状;严格环境执法,对保护区周边企业偷排偷放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实行“零容忍”。

(三)切实加强规范化建设。2017年年底前,45个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编制完成总体规划,合理划定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开展功能区勘界、公告坐标点位,规范设置界桩、界碑标识;健全日常巡护、科研监测、科普宣教等管理制度,对保护区内参观考察、生态旅游、开发建设等活动开展经常性执法检查,提高自然保护区管护水平;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约束,严格涉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生态准入,制止违法侵占自然保护区空间。

六、环境执法监管突出问题攻坚目标措施

坚持督政与督企相结合,持续开展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全面解决落实省委、省政府环保决策不到位、突出环境问题解决不彻底等突出问题;持续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年活动,切实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严肃惩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执法监管的权威性、强制力、威慑力,进一步优化执法环境,在全省形成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一)采取“四步”监管工作法,层层落实责任

1.将本方案调度督办发现的问题,环境保护部强化督查、巡查、专项行动发现的问题,以及省级督查发现的问题、群众来信来访的问题,移交市级政府统筹解决。

2.通过每月联合执法检查,对上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3.对解决问题不彻底、方案确定任务进展慢的进行公开约谈。

4.采取省级环境保护点穴式督察、专题督察方式,实行问责追究,全面倒逼责任落实。

(二)健全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体系

按照“定区域、定职责、定人员、定任务、定考核”的要求,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消除环境监管盲区为重点,细化属地环境监管和行业环境监管责任,推动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落实网格环境监管任务,加快构建“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无死角”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格局,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到岗位,推进监管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及时发现环境问题,及时将环境问题解决在一线。

(三)健全完善公安环保联勤联动执法机制

1.建立省市县三级公安环保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和研究当地环境保护形势和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工作。各地成立公安、环保部门联合执法办公室,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环保行政执法风险评估研判制度,一旦遇有阻扰执法、暴力抗法和撕毁封条违法生产事件,或重大污染等紧急情况,公安、环保部门联合出动,分工协作,确保重大案(事)件及时有效查处。

2.建立公安环保联合办案和移交协作制度,对向水体中排放危险废物、破坏环境监测设备的行为,以及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环保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联合办案,形成打击合力。严格规定应移交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条件,有效防止“以罚代刑”的发生,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紧密衔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四)严肃查处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1.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社会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综合运用行政处罚、追究刑责、挂牌督办、媒体曝光、信用惩戒等手段,以“零容忍”的决断态度予以严厉打击,并将违法企业列入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红黄牌”管理,实行联合惩戒。

2.集中力量查办一批未批先建,篡改或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典型犯罪案件,并在省内媒体中进行深入宣传报道,实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3.各地要持续加大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等措施实施力度。省环保厅要加大督查力度,对于符合适用条件该用不用、该罚不罚的,要采取通报批评、行政问责等方式予以督促和纠正。

4.建立环保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联动机制,完善定期会商、信息共享制度。对环保问题突出的,启动追责程序,严格实施问责;对违法问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环境保护工作,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关于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把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靠上抓,强力推进落实。山东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攻坚行动调度、检查、督办、通报制度,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时限清单,完善工作台账,从严从速从实整改。对攻坚行动进展情况,省直相关部门每日调度,每周汇总送省环保厅,省环保厅每周汇总情况报送省委、省政府并通报各市和相关部门,省政府每月组织一次督导检查;建立起以天保周、以周保月、以月保年的督办调度体系,促进工作落实。2018年年初,省委、省政府组成考核组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二)明确落实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对本辖区攻坚行动负总责,统筹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摸底、集中检查、督导暗访、问题整改和执法问责等工作。各市、各部门要于2017年8月2日前完成攻坚方案的实施方案和配套工作方案的制定,对攻坚方案所列的每一项任务,省直各牵头部门和各市都要明确完成时限和达标标准,切实抓好落实。要强化重点部门环保监管责任和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以严格的责任追究倒逼工作落实。各职能部门要本着“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的要求,按照《山东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团结治污,扎实推动攻坚行动深入开展。

(三)创新投入机制。要多层次、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以财政投入为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环保投融资模式和绿色金融体系。统筹整合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对省级安排的环保专项资金,在2017年允许各市政府自主统筹用于辖区环保突出问题攻坚支出,打破既定使用方向和业务归口部门限制,优先保障重点大气和水污染防治项目。各市、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坚决防止资金滞留闲置。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因地制宜,统筹包括预算内投资在内的各类资金,对电代煤、气代煤、可再生能源代煤取暖涉及居民入户投资部分给予补贴。要发挥股权投资基金的拉动作用,推行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通过市场化运作撬动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环保项目。

(四)严格考核奖惩。要完善考核奖惩机制,把攻坚方案完成情况作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把从严执纪问责贯穿于攻坚行动的全过程,以严格的问责,压实各级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对考核工作成绩突出的,要进行表扬奖励;对工作拖沓、履职不力、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媒体曝光等措施,督促问题整治;对不作为、乱作为,严重失职渎职,导致环境问题久拖不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力的相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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