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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杭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印发。全文如下: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杭政函〔2017〕8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9日
杭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7号)精神,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深入践行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理念,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综合治理,落实各方责任,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机制,为加快城市国际化、建设独特韵味别样精彩世界名城提供良好的土壤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2%以上。到2030年,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
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实行监测数据共享,2020年年底前完成。[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水局等配合,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本方案部署的以下工作均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在农用地方面,2018年年底前,建成全市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环境监测网络;2020年6月底前,基本建成覆盖全市耕地的环境监测网络。(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农业局、市林水局、市环保局等配合)
在工业用地方面,2018年年底前,完成省级以上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土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布设;2020年6月底前,风险监测点位基本覆盖所有区、县(市)的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等配合)
逐步开展一般建设用地、矿区和未利用地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牵头)
2.制定“常规+特征”监测指标体系。
结合我市产业特点,2017年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物“常规+特征”监测指标体系的制定。(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等配合)
3.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按照浙江省土壤污染调查安排的统一部署,开展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2020年年底前完成。(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等配合)
2017年6月底前,收集汇总农用土壤污染监测预警数据。(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2018年9月底前,查明全市农用地(以耕地为主)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林水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等配合)
2020年9月底前,掌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含制药)、焦化、电镀、制革、印染、造纸、铅蓄电池制造等10个重点行业(以下简称10个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已关停转迁企业用地中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逐步开展节能灯制造、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生活垃圾)集中处置等行业的在产企业用地和已关停转迁企业用地中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调查;2020年年底前,完成对各区、县(市)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城管委、市安全监管局、市经信委、市林水局、市园文局、市建委等配合)
逐步开展一般建设用地、矿区和未利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和分布的调查。(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配合)
建立10年为1个周期的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制度,形成一次调查、各方共享、长期使用的良性机制,为准确研判土壤环境质量变化趋势提供依据,2020年年底前完成。(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等配合)
4.构建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
2017年6月底前,收集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图、矿山分布图。(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等配合)建立土壤环境信息管理系统。整合国土、农业、林水、建设、园文等部门现有的土壤相关监测数据,依托多规合一、智慧环保,建立全市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化平台,2020年年底前,与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实现对接。(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水局、市商务委、市建委、市园文局等配合)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控。
1.划定土壤质量类别。
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对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全市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划定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等3类耕地范围。2018年11月底前,确定全市相应类别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的分布和面积;2020年6月底前,划定全市耕地土壤质量类别。完善全市耕地土壤质量档案并上图入库。(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等配合)
逐步开展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等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林水局、市环保局等配合)
2.采取分类管控措施。
根据省里要求制订杭州市受污染耕地利用和管制方案。优先保护类耕地要纳入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实行严格保护。(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农业局等配合)
安全利用类耕地要综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并积极开展治理修复。严格管控类耕地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要及时退耕还林或调整用地功能。加强对重污染土地产出的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及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2020年年底前,全市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达到23万亩。(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林水局、市质监局等配合)
2017年年底前,萧山区(含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富阳区等产粮(油)大区出台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并逐年抓好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配合)
(三)加大未利用地保护力度。
1.严格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
2020年年底前,落实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对属于自然生态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对属于生态功能保障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以生态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各类开发活动,维持生态保障服务功能。(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水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建委等配合)
2.加强未利用地开发管理。
对生态功能保障区内确需开发的未利用地,有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应按规定履行环境功能区调整管理程序,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合理确定开发用途和开发强度,2020年年底前完成。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开展土壤质量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农产品种植结构。(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水局、市规划局等配合)
对拟开发为建设用地的,要开展土壤环境调查,根据调查结论确定用地用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牵头)
(四)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深化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
进一步优化涉重金属行业的空间布局,基本实现“圈区生产”。(市经信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配合)
切实强化污染整治和排放量削减的倒逼机制,推动涉重金属行业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执行总量替代制度,重点重金属行业建设项目按各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与削减量不低于1:1.2的比例替代,其余重金属行业建设项目按1:1的比例替代。2020年年底前,全市重点重金属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较2013年下降10%以上。(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等配合)
2.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和监管水平。
进一步增强危险废物处置能力。2020年年底前,全市工业危险废物年处置能力较2015年新增4.12万吨,形成满足实际需要的处置能力。(市城管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等配合)
2020年年底前,实现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收集全覆盖。(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规划局、市城投集团等配合)
2020年年底前,实现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处置全覆盖。(市环保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市城管委、市规划局、市城投集团等配合)
2020年年底前,医疗废物年处置能力较2015年新增0.5万吨,推进临江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城投集团牵头,市城管委、市规划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等配合)
建成危险废物信息化监控平台,2017年年底前,实现省控以上危险废物重点企业联网监控全覆盖。持续推进危险废物源头管理精细化、贮存转运规范化、过程监控信息化、设施布局科学化、利用处置无害化。各级卫生计生、环保部门要加强医疗废物联动监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现医疗废物监管信息共享。(市环保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等配合)
3.强化企业关停转迁过程污染防治监管。
2017年6月底前,收集和汇总全市淘汰和化解落后、过剩产能企业名录(2013年至今)。(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等配合)结合全市淘汰和化解落后、过剩产能工作,将土壤污染防治的要求纳入企业关停、转产、倒闭、拆迁和拆除生产、治污设施的整体工作中,督促企业编制土壤污染防治环境保护方案,落实土壤污染环境保护措施。(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等配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关停、转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配合)
4.提高固体废物和再生资源利用水平。
贯彻落实《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鼓励企业建设资源化回收利用设施,提高资源化利用率;适时启动污水和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工作。(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建委、市环保局、市供销社等配合)
重点针对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煤矸石、冶炼废渣、脱硫脱硝副产物等大宗固体废弃物,全面排查贮存和利用环节的污染风险,2020年年底前,制订并落实污染整治方案。(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发改委等配合)
以废旧金属、废旧塑料、废旧纺织品等再生资源为重点,同步推动电子废物、废旧轮胎、矿渣的回收和综合利用,推进废旧汽车拆解项目规划建设;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机制,创新“互联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模式,推进再生固废区域化回收,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市商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供销社等配合)
严禁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造纸、印染等行业的污泥,以及生活垃圾、工业废物和未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的河湖库塘淤泥用于商品有机肥生产。(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林水局、市城管委等配合)
(五)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污染防治。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因地制宜完善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配合)尾矿库所属企业要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按规定编制、报备环境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产生的辐射剂量进行调查监测和环境监管,对调查发现的伴生矿和铀矿开发利用企业,要督促其落实年度辐射环境自行监测要求,企业自行监测率达到100%。(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安全监管局等配合)
(六)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1.深化化肥农药减量控害增效工作。
加强商品有机肥生产环节监控。(市质监局牵头,市农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等配合)
实施农田化肥减量增效行动,普及测土配方施肥。推进农药控害增效行动,加快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与统防统治融合发展。2017年年底前,农业“两区”高效环保农药推广使用面积达到80%以上。2020年年底前,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林水局等配合)
2.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
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型畜牧业,推进畜牧业产业布局,因地制宜确定生猪养殖规模。统筹规划、加快建设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及配套户用沼气工程,推进畜禽养殖排泄物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和利用。开展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生产使用专项整治,进一步降低饲料和兽药中重金属物质残留。2020年年底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完善的粪污贮存设施达到90%以上,废弃物综合利用及处置比例达到98%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整治达标率达到100%。(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等配合)
3.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
加强农田灌溉工程的维修养护,2020年年底前,5万亩以上灌区实现标准化管理。灌溉用水应实行水质监测,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市林水局牵头,市农业局等配合)
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严重污染土壤、影响农产品质量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农业局牵头,市林水局、市环保局等配合)
4.完善农药废弃包装物和农膜的回收体系。
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试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82号),建立以经营单位负责回收、专业机构集中处置、公共财政提供支持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体系,适时启动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2017年年底前,农业“两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率达到90%以上,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理率达到80%以上;2020年年底前,全市农药废弃包装物基本实现统一回收,有2个区、县(市)初步建成废弃农膜回收体系。(市农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供销社等配合)
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供销社、市商务委等配合)
(七)降低生活污染对土壤环境的影响。
1.扎实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推进“智慧垃圾分类”,不断提高“三化四分”水平。2020年年底前,全市各区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处置。50%以上的县级城市具备生活垃圾末端分类处置能力。(市城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等配合)
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建委等配合)
鼓励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工程示范。(市发改委牵头,市建委、市城管委、市经信委、市城投集团等配合)
2.加强生活垃圾处置场所管理。
落实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规范化处置工作。(市城管委牵头,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城投集团等配合)
加强非正规垃圾填埋(堆放)场整治。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乡镇(街道)非正规垃圾填埋(堆放)场的整治和生态修复工作。(市城管委牵头,市建委、市环保局等配合)
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村庄非正规垃圾填埋(堆放)场的整治和生态修复工作。(市农办牵头,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水局、市建委等配合)
3.加强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置。
建设集中式污泥处理设施,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全部实现污泥无害化规范处置。2017年年底前,完成临江污水处理厂4000吨/日的污泥焚烧项目建设,县以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市建委牵头,市城投集团、市环保局等配合)
2018年年底前,完成七格污水处理厂1600吨/日污泥处理项目建设。(市城投集团牵头,市建委、市环保局等配合)
建立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使用规范化管理制度,实现污泥管理的信息化、动态化、过程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用于农业生产时,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达到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定,并建立台账。(市城管委牵头,市建委、市环保局等配合)
严厉查处污泥还田和向农田堆放、倾倒等违法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林水局等配合)
(八)规范防渗设施建设和措施。
加强防渗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石化存贮销售企业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对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市商务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国土资源局、中石油杭州分公司、中石化杭州分公司等配合)
严格规范垃圾填埋场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完善防渗漏、防扬散等措施。(市城管委牵头,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城投集团等配合)
2017年年底前,完成天子岭“一期”垃圾渗滤液提标改造项目建设。(市城投集团牵头,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市建委等配合)
(九)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
1.确定环境风险等级。
根据国家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有关要求,结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10个重点行业和节能灯制造、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生活垃圾)集中处置等行业的土地,以及拟变更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关停企业原址用地,由当地政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保、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并由其向市级部门报备。(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规划局等配合)
重度污染农用地拟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保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政府备案,并由其向市级部门报备。(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农业局等配合)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等级,形成杭州市污染地块名录,纳入市级污染地块数据库,实行统一管理、动态更新,同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各污染地块所在地县级政府。2020年年底前,完成国家、省下达的重点历史遗留污染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等配合)
2.加强开发利用监管。
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市规划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农业局等配合)
加强土地收储和流转、规划选址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环境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的环境安全。(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等配合)
对暂不具备开发利用或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划定管控区域、督促落实禁止或限制开发要求,制定相应的开发利用项目负面清单。(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建委、市规划局等配合)
(十)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1.制订治理修复规划。
整合国土资源、农业、环保部门现有土壤污染调查成果资料,查找耕地和污染地块的突出污染问题。2017年9月底前,编制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治理修复规划,形成治理修复项目库。(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林水局等配合)
2.实施治理修复工程。
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状况,重点在安全利用类耕地相对集中的区、县(市)开展农田土壤污染治理,探索建立分类治理机制。继续推进农业“两区”土壤污染治理试点,加强治理效果评价,加快推广一批适用治理模式。2020年年底前,完成轻度和中度污染土壤耕地治理修复5万亩。(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建委等配合)
落实国家开展污染地块修复的工作要求,以拟开发利用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功能用地的污染地块为重点,组织实施一批修复工程,完善修复工程的环境监理、工程验收制度,加强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监督管理,有效防止二次污染。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均要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的要求,开展污染地块修复试点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林水局等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污染防治执法监管。
1.推进制度建设。
研究制订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2020年年底前,建立全市土壤环境监督管理、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等方面的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市法制办、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水局等配合)
2.实行土壤环境的空间管制。
落实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突出农产品安全保障和人居环境安全保障,全面落实土壤分区环境管控措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市环保局、市规划局牵头,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林水局等配合)按照各环境功能分区的功能要求,优化保障区及周边产业结构和布局。(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配合)3.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土壤污染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牵头,市法院、市检察院等配合)将相关主体的环境违法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严重失信行为纳入环境违法黑名单,依法采取公开曝光、行为限制和失信惩戒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等配合)
4.提高土壤环境监管水平。
排查梳理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中排放重点污染物(镉、汞、砷、铅、铬等5种无机污染物和多环芳烃、石油烃、多氯联苯等3类有机污染物)的企业,2017年10月底前,建立市、县两级土壤环境重点监控名单,按年度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2018年起,督促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企业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加强对列入重点监控名单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中重点污染物的监督性监测。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监察执法体系,根据土壤环境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执法设备,开展每3年1轮的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土壤污染防治专业培训。进一步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中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及时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土壤环境风险隐患。(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建委等配合)
5.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
加强全市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全市土壤环境和污染源监测能力,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配齐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所需仪器设备和人员,形成满足各级环保部门监管需求的现代化监测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水局等配合)
(二)健全污染防治政策保障。
1.推动科研和产业发展。
鼓励围绕污染土壤治理修复、土壤环境监测、土壤质量研判和污染防治监管等重点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加强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市科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水局等配合)
鼓励第三方提供技术服务,参与土壤调查、方案制定、土壤环境监测、土壤治理修复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的市场化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林水局等配合)
鼓励企业投资土壤污染治理的相关环保产业,加快完善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环境监理、工程治理产业链。鼓励环境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环保技术咨询机构、修复材料生产和治理装备制造企业在专业领域做精做细,形成错位发展、优势互补的良性格局。(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水局等配合)
2.完善资金筹措机制。
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向,对受污染耕地治理项目和列入市级污染地块数据库的重点修复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对永久基本农田污染状况调查建档、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等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所需费用,各级财政应予以必要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林水局等配合)
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市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水局等配合)
在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水局等配合)逐步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水局等配合)
3.探索建立杭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资金。
探索建立杭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与评估,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污染地块的调查评估、修复治理或风险管控,土壤污染的应急处置、重大生态工程中的土壤生态修复与治理,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等。建立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等配合)
4.引导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体系。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应适时公布本区域内土壤环境状况。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对污染土壤、破坏农用地、擅自开发未利用地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水局、市商务委、市科委等配合)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市教育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水局等配合)
(三)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联动。
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市级有关部门生态环保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配合)
2.明确治理与修复责任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由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生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等配合)
3.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
各级地方政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2017年8月底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市政府备案;要逐年制定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年度计划,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落实相关责任人,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并向市政府报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水局、市考评办等配合)
严格目标考核。市政府与各区、县(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区、县(市)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并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专项资金分配挂钩。对未完成土壤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或工作责任不落实的,将采取通报预警、环评限批、挂牌督办、约谈有关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措施,督促整改落实。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土壤污染问题突出、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考评办、市监察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水局、市审计局等配合)
4.落实企业污染防治责任。
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监控企业,要按国家要求定期公开用地土壤环境质量、重点污染物排放和治理等情况。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从2017年起,试点推行列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企业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签订和公开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等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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