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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7-07

  日前,《青海省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印发。根据方案,青海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开展重点行业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对所有重点工业污染源,实行24小时在线监控。推进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实施脱硫除尘设施升级改造,除列为淘汰对象的锅炉外,所有燃煤锅炉均应采取脱硫措施,其中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实施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并安装在线监测设施。

  钢铁、水泥、化工、有色、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中已完成脱硫脱硝除尘治理的企业,要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各类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实行限期整治,逾期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关停。2017年,全省重点实施扬尘综合治理、机动车污染治理、煤烟型污染治理、工业污染综合治理及能力建设等五类骨干工程项目共50个,预计投资9.7亿元。全文如下: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7〕94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7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2017年是《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以下简称《计划》)实施情况的终期考核年。为持续推进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根据《计划》、《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以西宁市为重点的东部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2013〕65号)、《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和终期考核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现状与问题分析

  (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2016年,全省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在75.4%—98.6%之间,平均为88%;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在40—114微克/立方米之间,平均为79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在17—49微克/立方米之间,平均为35微克/立方米。全省总体空气质量较上年改善。

  (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2016年,我省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由东部地区向六州拓展,实现了由重点区域治理向全面防治转变。在抑尘上,强化建筑施工地和公路建设场地扬尘治理,针对不同施工阶段和产污环节全面落实抑尘措施;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不断提高城镇道路清扫保洁水平。在减煤上,严格新建燃煤锅炉准入规模,结合天然气管网覆盖扩大燃煤锅炉治理范围,西宁、海东两市通过摸底清查、制定方案、资金补助、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快燃煤小锅炉淘汰进度,完成年度淘汰任务的137%。在控车上,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黄标车和老旧车年度淘汰任务,实现了国Ⅴ车用汽柴油供应,累计完成411座加油站、5座储油库油气回收改造;全省公交和出租客运车辆中替代燃料、清洁能源车辆分别占到总数的85%、75.2%。在治企上,重点区域新建火电、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和燃煤锅炉项目执行最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实施了27个重点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在增绿上,积极开展植树造林,实施城市(镇)绿化美化,完成营造林190万亩。

  (三)大气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受高寒缺氧、气候干旱等自然条件和区位地理条件影响,全省环境空气中颗粒物背景值浓度偏高,同时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加快推进,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呈上升趋势,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不容乐观。一是城市(镇)建成区开挖、施工、拆迁工地较多,“5个100%”控尘措施覆盖不到位,扬尘污染控制任务依然艰巨。二是随着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长,尤其是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快速增加,导致部分区域空气中NO2浓度偏高,2016年西宁、海东两市首次出现NO2年均浓度超标现象。三是东部城市群城区周边天然气未覆盖区域原煤散烧现象仍然突出,六州燃煤小锅炉淘汰进展缓慢。四是个别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不到位,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二、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017年,全省重点城市(镇)空气质量明显改善,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稳步提高,重污染天数有所降低,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较考核基准年大幅下降,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浓度保持稳定,控制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以内。

  三、重点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优化产业结构。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管理,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对重点地区新(改、扩)建项目继续严格执行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前置环评审批。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程的意见》(青政〔2016〕41号)要求,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促进工业向循环化、低碳化、集聚化方向发展。加快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生态化、绿色化改造,逐步推进有色金属冶炼、铁合金、碳化硅、水泥、钢铁和电解铝等行业在整合的基础上进行结构性、布局性调整。

  2、化解过剩产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要求,继续推进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做好“僵尸企业”分类处置,深入开展违法违规产能清理。扎实开展重点行业专项对标行动,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对技改后不达标的企业或生产设备依法依规关停或责令退出。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空气质量状况,研究制定要求更严、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对存在超标排放、超标用能等问题,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企业或生产装置予以淘汰。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实施分类治理。

  3、推行清洁生产。积极推进钢铁、建材、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中清洁生产审核和技术改造实施计划,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实施清洁能源替代。严格限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快天然气输配管网建设,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逐步提高天然气、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消费比例。

  2、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大力实施散煤综合治理,推进冬季清洁取暖。限制销售和使用高灰份、高硫份燃煤,鼓励使用环保型煤,禁止原煤散烧。新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加工设施,现有煤矿加快建设与改造,2017年底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西宁市加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巡查检查力度,对发现违规建设或使用的燃煤锅炉及时予以取缔;海东、海西、海南等市(州)政府所在地城镇结合实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逐步扩大范围。

  3、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审查制度,鼓励引导企业采用先进适用节能技术和设备,加快实施节能技术改造,不断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扎实推进绿色建筑,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三)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1、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西宁市、海东市加快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进度,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要实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清零”,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六州城镇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产业聚集区,推进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大型集中供热设施,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

  2、落实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限值管控要求。西宁市、海东市、六州州府所在地城镇和格尔木市城区及其周边工业园区内钢铁、水泥、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新建项目继续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火电行业新建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限值。年内完成136万千瓦燃煤发电机超低排放改造。西宁市甘河、北川,海西州格尔木、德令哈等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要结合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目标要求和项目升级改造,逐步推行冶金、水泥、有色、化工等现有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进一步减少污染排放。

  3、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开展重点行业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对所有重点工业污染源,实行24小时在线监控。推进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实施脱硫除尘设施升级改造,除列为淘汰对象的锅炉外,所有燃煤锅炉均应采取脱硫措施,其中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实施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并安装在线监测设施。钢铁、水泥、化工、有色、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中已完成脱硫脱硝除尘治理的企业,要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各类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实行限期整治,逾期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关停。加强各工业企业煤堆、渣堆、料堆、灰堆扬尘污染控制,对厂区内煤炭、水泥、粉煤灰、石膏粉等易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实施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分类存放,临时性废弃物及时清运出厂,长期性废弃物堆场应当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墙或抑尘网。

  4、推进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按照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青海省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综合整治方案》(青环发〔2015〕135号)要求,稳步推进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确保年底前重点行业治理项目全部完成,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较2014年削减30%以上。

  5、持续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1)加强施工扬尘监管。西宁市、海东市推进施工扬尘精细化监管,持续巩固扬尘综合整治成果。将施工企业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投标的条件之一,市区集中连片拆迁场地和大型建筑施工场地要建设视频监控装置,与市级监控平台联网实行实时监控。六州推进绿色施工,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全封闭围挡、道路地面硬化、拆迁洒水、渣土车密闭运输、暂不开发场地绿化遮盖等控尘措施。同时,加强公路建设施工扬尘管控,路基开挖落实“即挖即装”作业,弃渣场、拌合站、水泥物料堆场、施工便道等及时采取洒水、密闭、硬化措施。

  (2)加强道路扬尘控制。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逐年提高建成区道路机扫率;人工方式清扫道路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尽量减少扬尘污染。进入主城区的载货车辆特别是重型载货运输车要采取密闭、清洗、限速等措施。西宁市、海东市严格实行渣土运输车辆资质管理和备案制度,督促渣土车做好密闭设施维护,及时更新卫星定位系统。

  (3)加强点源污染管控。进一步提高垃圾收集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须密闭收集,及时清运。主城区和城郊地区严禁露天焚烧垃圾、建筑废弃物、农作物秸秆、荒草等。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吸油烟机。

  (4)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优化城区绿地布局,不断扩大城区绿地、水域、湿地等生态空间比重,加大营造林建设规模,推进重点区域造林绿化工程建设,构建绿色生态屏障,增强环境空气自净能力。加快设施农业建设,推进秸秆资源化利用,推广农田少耕的耕作方式。在干旱季节,积极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减轻颗粒物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6、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

  (1)严格新车环保准入。落实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第4号公告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轻型汽油车和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重型柴油车,全面执行机动车国Ⅴ标准,对未达到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制造、进口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含农用机械)须符合《非道路标准》第三阶段要求。

  (2)规范机动车管理。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气环保定期检验,凡未通过环保检验的车辆,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不予办理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检验机构一律与环保部门监管平台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传输,省级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年底前实现与国家联网。

  (3)基本淘汰黄标车。西宁市严格执行黄标车限行制度,海东市及其他六州州府所在地城镇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黄标车限行措施,积极落实黄标车淘汰财政补贴激励政策,加大路检路查力度,推进黄标车加快淘汰,年底前基本淘汰全省范围黄标车。加快淘汰老旧机动车。西宁市、海东市逐步开展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高排放机动车专项整治。

  (4)强化交通管理。进一步优化城区交通道路网络,建设完善城市智能化交通系统,强化交通疏导管理,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汽车,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加强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倡导绿色出行。

  (5)加快油品升级和油气回收治理。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按照国家要求,做好2018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与国Ⅴ标准柴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的准备工作,确保如期保障油品供应。加快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进度,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如期完成所有回收治理任务。

  (四)依法强化监督管理,逐步健全管理体系。

  1、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完善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工作机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各市(州)进一步建立健全大气污染网格化管理模式,细化治理措施,落实治理责任,逐步建立大气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海东市加快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地方立法工作。

  2、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各市(州)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制定完善本辖区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实施统一的四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明确各级别预警减排措施和减排力度,分解细化至具体污染源,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和实时监测资料共享,提高市(州)级的监测和预报预警能力水平,加强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中对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3、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全面公开环境空气质量信息,继续实行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镇及格尔木市环境空气质量按月公布制度。环保部门依法依规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等环境信息。重点工业企业要按规定主动及时公开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自行监测结果等信息。

  4、建立区域协作机制。西宁市、海东市进一步健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提高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5、编制城市限期达标规划。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西宁市、海东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实行限期达标管理,组织编制城市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达标时间表、路线图和重点项目,提出分阶段推进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措施,并动态管理限期达标规划实施进程。

  四、重点治理工程项目

  2017年,全省重点实施扬尘综合治理、机动车污染治理、煤烟型污染治理、工业污染综合治理及能力建设等五类骨干工程项目共50个,预计投资9.7亿元。为确保实现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各市(州)应结合实际确定除上述项目之外的其他工程项目。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主体责任。各市(州)政府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将工作任务分解到所辖区(县)、部门、单位和企业,推进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项目实施,确保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实现。省相关部门按照《贯彻落实以西宁市为重点的东部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青政办〔2013〕262号)及《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青办发〔2016〕54号)职责分工,指导督促各市(州)政府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省环境保护厅建立重点工程季调度制度,定期调度通报各市(州)重点工程进展情况。

  (二)严格责任考核。严格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将优良天数比例、PM10和PM2.5浓度下降比例作为环保约束性指标,按照《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对两市六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将对市(州)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强化资金和科技保障。积极拓展资金筹措渠道,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资本投资环境,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投资机制。企业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政府投入资金优先支持列入计划的环境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同时,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引进与推广,积极推动和培育大气环境污染治理市场主体,促进全省环保产业发展。

  (四)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等宣传契机,广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科普宣传,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鼓励公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利用新闻媒体、网络、报刊等,宣传先进典型,曝光大气环境违法案件,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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