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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企业(污染源)全过程环境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19-09-03

日前,江苏印发《企业(污染源)全过程环境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企业(污染源)全过程环境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污染源)全过程环境管理规范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核心要求、保持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产生污染排放的生产型企业开展环境管理标准化建设,其他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同时适用于环境监管部门对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及企业对其供应商的环境管理合规性审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18597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8599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GB/T24001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HJ617 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

HJ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

HJ2025 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

HJ/T 295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环境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部令第48号)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第74号)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总局令第3号)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部令第31号)

关于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环境管理体系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环境管理体系是一个组织内全面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它包括为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保持环境方针所需的组织机构、规划活动、机构职责、惯例、程序、过程和资源。还包括组织的环境方针、目标和指标等管理方面的内容。

3.2

环境管理标准化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tandardization

环境管理标准化是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总结为基础,为一定范围内的环境管理工作获得最佳的秩序安排,对实际的或潜在的环境管理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3.3

环境绩效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企业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环境因素进行管理所取得的可定量或定性描述的成效。

3.4

不符合 nonconformity

未能满足法律、法规、工作标准、程序等要求的行为。

3.5

第三方 third party

指相互联系的主体之外相对独立的,有一定公正性的第三主体。

3.6

生产者责任延伸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extends

指生产者应承担的责任,不仅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之中,还要延伸到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和处置。

3.7持续改进 continual improvements

不断对环境管理自律体系进行完善的过程,目的是根据企业的环保战略目标,实现对整体环境绩效的改进。

4 总则

4.1 目的

4.1.1 指导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建设,规范污染防治行为,防范环境风险,加强供应链环境管理,增强企业环境守法信用。

4.1.2 服务企业开展全过程环境管理,落实环境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促进供应链整体环境绩效提升,通过自评价与第三方评估,促进企业不断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4.1.3 鼓励企业采用先进可靠的工艺技术、管理手段,建立企业内部环境管理长效机制,并通过持续资源投入和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4.2 目标

通过企业环境管理标准化建设,促进企业环境管理能力提升,改善企业环境绩效,从而保障区域环境质量,降低区域环境风险水平。

5 核心要求

5.1 环保目标与职责

5.1.1 环保目标管理

企业应建立环境保护目标管理制度。确定环境保护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

制定企业环境保护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时,应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和环境保护管理基础,要可量化,并予以文件化。制定企业环境保护目标实施计划时,应结合企业不同管理层级对目标进行分解,并明确计划实施的资源、职责、考核方式。

5.1.2 组织、人员和职责

明确组织机构设置。按《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分类,大型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并配置专职环保管理人员,中型企业应当设置独立或综合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置专职或兼职环保管理人员,小型(含微型)企业应当设置有环境保护专职或兼职管理岗位。专职环境保护管理岗位应配备具有专业知识技能并经过相关培训的人员。

建立健全环境管理责任制。推动全员参与,企业应为全员参与环境管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各层级、各部门共同参与,形成环境管理网络;建立激励机制,营造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全员重视并参与环境管理的良好氛围,不断改进和提升环境管理绩效水平。

5.2 环保保障机制

5.2.1 经费投入

建立企业环境保护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每年制定企业环境保护投入计划,将环境保护投入纳入财务预算,提列专门的环保预算代码,保证企业环境保护专款专用,并评估环境保护投入产生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明确环境保护费用支出明细,可分为:环境影响评价与验收报告、环境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制与审核;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营、维护、改造;环境保护税缴纳;环境保护标志及标识;环境监测;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环境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演练;其他与环境保护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5.2.2 企业环保文化建立

制定环境方针,确立本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准则,并贯彻执行。开展多种形式的环保文化活动,引导员工提高环保意识、规范环保行为,逐步形成体现企业特色、全员认同的环保理念,实现法律和政府监管要求之上的自我约束,促进企业环境管理水平持续提高。

5.2.3 环境科技

企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技术,鼓励开展污染治理装备和技术自主创新,优先采用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提高污染防治水平。

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环境管理,开展污染物排放及处理处置电子台账管理、环境风险管理、应急管理以及环境污染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的建设。

5.3 法律法规与内部规章

5.3.1 法律法规识别与更新

企业应建立识别、获取、评审、更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与责任人,确定识别和获取的渠道、方式与频次,建立企业适用的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清单及文本数据库。

5.3.2 符合性管理

企业应将适用的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时传达给相关人员并确保要求落实到位,企业应定期开展环境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并保留记录。

5.3.3 规章制度制定

企业应建立健全针对环境保护的管理规章制度,并确保相关人员及时获取制度文本。

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目标管理;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环境保护投入管理;文件和档案管理;环境保护相关认证管理;环境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环保公共关系管理;环境教育培训管理;变更及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排污许可证申报与执行管理;环境及排污信息统计与申报管理;环境保护考核奖惩制度;排污口规范化管理;(自行)监测管理;环境保护设备设施建设、验收、运营、维护、变更与报废管理;“三废”污染防治管理;危险废物管理;厂界噪声管理;清洁生产与资源综合利用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信息报告管理;环境信息公开管理;环境管理绩效评定管理。

5.3.4 操作规程制定

企业应结合本企业生产工艺、污染物种类与防治要求,编制适用的污染减排及环境管理的岗位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岗位,并严格执行。

操作规程包括并不限于:污染治理设备操作规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规程、污染治理设备维修规程、化验岗位作业指导书、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废水收集作业指导书、固废收集与贮存作业指导书、污染(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源等)治理设施运行作业指导书等。。

5.3.5 规章制度评估与修订

企业应定期对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适用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依据结果及时修订企业环境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企业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应在以下条件下开展评审和修订:

——企业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更或部门环境管理职能发生重大调整;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布或修订;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后;

——生产工艺改变或环境保护设施工艺发生重大变化;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5.3.6 文件和档案管理

企业应建立环境管理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及各类环境管理档案及保存要求等,确保企业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符合有关要求。

5.4 教育培训

5.4.1 环境教育培训管理

企业应建立环境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明确培训主管部门,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实施,培训应分别面向管理层、环保管理部门人员和全体员工,培训大纲、内容、时间应满足相关岗位对人员的环保意识、知识和技能要求,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做好记录。

5.4.2 环境教育培训实施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环境管理人员,应接受企业内外部系统化的环境管理综合能力培训,通过相应培训考核并确保培训内容得到实施应用。

企业应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环境教育培训,使其熟悉有关的环保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要求。工业废水处理工、化验员等要求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岗位,需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企业生产及其他部门人员,应接受基础环保教育培训,了解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熟悉生产或其他操作中的环境安全风险和环保操作要求,基本掌握环境污染事故的简易处理程序。

承包方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前,应对其进行环境教育培训。

环境教育和培训可利用讲座、公告栏、目视化标识标牌、多媒体等工具。

5.5 程序与许可管理

5.5.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中的污染防治措施。

5.5.2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

企业应执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确保建设项目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正式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等相关程序。

5.5.3 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执行

企业应按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方式完成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企业上报的各类环境信息应真实有效,不得瞒报或谎报。如排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变更并上报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排污企业应按照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确保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企业排污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排污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后,应确保得到良好执行,需编制执行报告的应按照《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及其他相关要求定期编制执行报告。

5.5.4 环境保护税缴纳

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环境保护税,并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企业应知晓缴纳环境保护税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5.6 污染防治管理

5.6.1 污染排查流程及频次

企业应定期组织污染排查工作,并明确排查重点及频次,对生产经营各环节排放的污染物进行分析和评估。主要工作流程包括查阅资料、现场勘察、实测、物料衡算、污染治理能力分析、编制污染排查工作报告等环节。

当发生以下情况,企业应及时组织污染排查: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布或修订;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后;

——生产工艺改变;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5.6.2 污染物排放控制

5.6.2.1 废水

企业应建立废水管理制度,明确废水管理的部门与责任人。设定废水排放的目标指标,建立废水排放清单,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现场管理,除被允许的情况外,应实现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清下水、雨水“四水”分开、规范收集、达标排放,定期监测废水排放情况,对照相关排放标准做合规性评价,并留档。

5.6.2.2 废气

企业应建立废气管理制度,明确废气管理的部门与责任人。设定废气排放的目标指标,建立废气排放全过程管理清单,对各类废气排放源分别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定期监测废气排放情况,对照相关排放标准做合规性评价,并留档。

5.6.2.3 噪声

企业应建立噪声管理制度,明确噪声管理的部门与责任人,设定噪声排放的限值。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实现达标排放。定期监测噪声排放情况,对照国家标准做合规性评价,并留档。

5.6.2.4 工业固体废物

企业应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部门与责任人。设定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目标指标,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档案,按年度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

企业依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工业固体废物实施管理,优先对其实施综合利用,降低处置压力。

5.6.2.5 危险废物

企业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危险废物管理的部门与责任人。设定危险废物处置的目标指标,建立危险废物来源清单和危险废物处置商及处置情况清单。

当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生产工艺、污染治理工艺等发生变化,新、改、扩建设项目投产,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后,企业应及时重新识别危险废物。对于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固体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进行鉴定。

企业应制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现场防渗、防泄漏和防挥发等措施并规范实施,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等有关标准,处置应选择有资质单位进行,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存档,并及时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填报转移信息。

5.6.2.6 辐射

企业应建立辐射管理制度,明确辐射管理的责任部门与责任人。严格辐射源及放射性废物管理,规范从购置到报废处置各环节的管理流程。辐射设备的防护隔离设施完好有效,取得相应许可证,使用辐射源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企业应定期监测辐射排放情况,对照国家标准做合规性评价,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演练。

5.6.2.7 其他污染物

企业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污染物排查工作报告等,全面梳理污染物种类,针对其他类型(热污染、光污染等)污染物提出包括源头预防、工艺改进、管理提升、末端治理等排放控制措施。

5.7 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

5.7.1 建设管理

明确相关职责,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研、设计、建设、验收各环节得到有效管理,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批复要求。

污染治理设施设计和施工单位应有相应资质,污染治理设施投入运行后,企业应根据现行法规要求,自行组织验收或申请验收,进行备案并取得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批准文件。

5.7.2 运行管理

建立环境保护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变更及报废管理制度,并建立环境保护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对设施运行情况、原辅料使用情况、设备维护等情况进行记录,制定检(维)修计划。

污染治理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暂停运转、闲置或者拆除、改造、更新治理设施,必须以文件形式上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企业应配备必要的运行操作技术管理人员和监测设备,也可委托有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第三方,开展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提高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与管理水平。

5.7.3 排污口规范化

企业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规范化建设排污口,不符合要求的,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对其进行规范化整治。

排污口设置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水务或者流域主管部门的规定。

企业各类排放口需规范设置图形标志牌,标志牌的设置参考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有关规定。

5.7.4 在线监控设备管理

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的企业应对相关设备进行有效管理,建立设备基础信息档案,提出对监控设备运行管理要求、信息传输检查要求等内容,以保证监控设备稳定运行,监测数据有效传输。具体包括:规范建设在线监测站房,确保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和维护;建立和完善监控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章;对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运营单位日常运维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在线设备故障时手工监测数据上报的管理要求;对监控数据传输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发现异常数据及时报告、查找原因、实施整改。

5.7.5 自行监测

为确保全面掌握企业排污状况,企业应制定自行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必要时制定应急监测措施。

监测内容和频次应符合环评、验收批复及排污许可证中的相关要求,还应符合相关行业规范和标准中对特征污染物的管理要求。被认定为重点行业企业的还应对土壤和地下水开展定期监测。监测结果按相应要求进行信息公开或备案。

自行监测可以依托企业自有人员、设施,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自有监测人员应接受过相应技术培训,自有监测设备应通过计量认证。

企业应保留自行监测记录,确保监测记录的可追溯性,并规定保存期限。

5.7.6 企业项目终止或搬迁管理

企业项目终止或者搬迁的,应事先对原址土壤和地下水受污染的程度进行监测和评估,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原址土壤或者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应当进行环境修复。

5.7.7其他

企业应做好生产设备设施的管理和维护,避免跑冒滴漏。做好生产及环保设施处于异常(如检修、开停车、事故状态下)情况时污染物的收集和处置。

5.8 清洁生产与资源综合利用

5.8.1清洁生产审核

按审核程序和时限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

5.8.2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采用原辅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减少各类污染物的产生,资源能源消耗指标纳入企业各级考核要求。

5.8.3废弃物综合利用

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积极开展工业废水处理回用、能量梯级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指标纳入入企业各级考核要求。

5.8.4节能减碳管理

建立节能与减碳管理制度,明确节能与减碳管理的责任部门与责任人。设定能源节约及碳排放减排的目标指标。定期核算能源节约及碳排放削减的绩效统计并留档。

5.9 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

5.9.1 隐患排查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方法。对隐患进行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地下管线、污染治理设施等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

5.9.2 排查范围与方法

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可采取综合排查、日常排查、专项排查及抽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5.9.3 隐患治理

根据隐患排查和分级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分别开展隐患治理。

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内容应包括:治理目标、完成时间和达标要求、治理方法和措施、资金和物资、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责任、治理过程中的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或应急预案。

重大隐患治理结束后企业应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和验收,并编制重大隐患治理验收报告。

5.9.4 监测预警

企业可采用仪器仪表等技术手段及管理方法,对废水、废气等重大环境因素建立应急监测预警系统及报告机制,并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5.10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5.10.1 应急准备

企业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建立环境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在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执行备案规定。建立与本企业环境风险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人员并组织培训和演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评审、发布、培训、演练和修订应符合相关规定。

企业应按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各项风险防控措施,对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并对应急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

5.10.2 应急响应

企业在明确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政府环保部门报告,并依照应急预案开展事故处理,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5.10.3 事故调查与处理

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应按规定成立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的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污染程度和范围、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事件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件的直接、间接原因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按照有关规定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针对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并落实到位。

5.11 环境信息公开

5.11.1 公开制度与内容

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部门与责任人。新、改、扩建项目按要求进行公众意见征求与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中涉及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内容的有关规定,定期公开企业环境管理信息。

5.11.2 公开方式

日常信息公开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当地政府网站或企业网站;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对于企业年度环境信息公开,应在上一年度工作完成后的半年内,编制环境信息公开报告书。企业应保留环境信息公开相关投诉、沟通、处理等信息与记录。

5.11.3 公共关系

为避免因环保问题引发公共关系危机,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与周边社区、新闻媒体的沟通管理机制,如定期组织执法单位、社区代表、媒体召开座谈会等,确保对企业环保问题的任何投诉、建议,能得到及时处理与反馈。

5.12 供应商审核

企业应针对供应商的环境管理绩效建立审核制度,并对供应商环境行为施加影响。

对供应商环保审核可参考本标准及相关行业要求,审核结果应纳入公司采购决策等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5.13 生产者责任延伸

鼓励企业自主或配合第三方完成生产者责任延伸相关机制设计和实践。企业环境管理部门可与企业设计、生产部门配合,建立产品、副产品、包装物材料的回收利用机制,并参与废弃产品社会回收体系的建设。

5.14 绩效评定与持续改进

5.14.1 绩效评定

企业应建立环境管理标准化绩效评定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评,验证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发现问题,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并纳入下一周期的环境管理提升计划中。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向本企业所有部门和人员通报。自评结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作为部门及员工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企业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应重新进行绩效评定。

5.14.2 持续改进

根据环境管理标准化建设绩效评定情况,对环境管理目标与职责、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进行分析和修改完善,并提出环境管理标准化建设改进措施,实施策划、实施、检查、改进(PDCA)循环,不断提升环境绩效。

企业应依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要求,主动采用新技术对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确保达标排放,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6 保持与监督

6.1 建立和保持

依据本标准的要求,企业应当结合生产经营与环境保护管理实际,建立环境管理标准化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实施环境管理标准化建设管理。

企业环境管理标准化建设工作应当采用“PDCA”的动态循环模式,持续不断地组织开展环境管理标准化建设。

企业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不断查找环境保护工作差距,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环境管理机制,规范污染治理行为,防范环境风险和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实现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不断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

6.2 评定、报告与监督

6.2.1 评定与分级

企业应当依据本标准附录A评价表,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本企业开展环境管理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相应的环境管理标准化建设等级。

企业环境管理标准化建设评价等级分为A级、B级、C级,不达标,共四个等级。

A级表示企业环境管理标准化建设工作优秀,完全满足本标准要求;

B级表示企业环境管理标准化建设工作良好,满足本标准要求;

C级表示企业环境管理标准化建设工作合格,基本达到本标准要;

未取得C级及以上等级的企业,为不达标企业。

6.2.2报告与登记

企业应将环境管理标准化建设自评结论与等级,报告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企业应将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发布的标准化建设评定结论与等级,向企业内部各部门进行通报,并将其作为企业环境管理、环境管理标准化建设持续改进的依据。

6.2.3监督与应用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环境管理标准化建设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将企业开展环境管理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结果,与其他环境管理手段结合应用。

企业可通过委托专业第三方,采取“环保管家”、“托管”等形式,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开展相关管理,但企业应知晓委托第三方并不改变自身承担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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