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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规定》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要求,结合环境损害鉴定工作实际,遵循环境科学规律,将污染物性质鉴定、空气污染、地表水与沉积物、土壤与地下水、近海海洋与海岸带、生态系统和其他环境损害鉴定七大类事项细化为47个执业类别,进一步明确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范围,规范执业活动,为规范管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提供政策支持,着力提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规定》共分为八章,第一章为总则,其余七章分别从污染物性质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和其他环境损害鉴定等七大类细化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活动的执业分类。其中第七章仅针对生态破坏行为对生态系统造成的环境损害,对于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按照环境要素分别在第二、三、四、五、六和八章中进行规定。同时,《规定》对大气污染对生态系统的损害鉴定、动植物损害鉴定、一定范围内的人体健康损害、污染环境行为致土壤生态系统损害鉴定等重点问题进行了界定和明确。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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