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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19年铸造行业污染治理方案
为深入贯彻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认真落实《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9〕25号),扎实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专项整改,减少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快推动铸造行业绿色化改造,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砂回收、混砂、中频炉、烤芯、浇铸、清砂、蘸漆等全流程控制、收集、净化处理,提升全省铸造企业污染治理水平,大气污染物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原料贮存、装卸、混合、转运、加装、工艺过程、产品出料、包装等生产环节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大幅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铸造行业绿色发展水平提升,促进高质量发展。
二、治理范围
生产各种金属铸件的制造业。《国家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归属金属制品业,分类为C3391黑色金属铸造和C3392有色金属铸造。黑色金属铸造指铸铁件、铸钢件等各种成品、半成品的制造;有色金属铸造指有色金属及其合金铸造的各种成品、半成品的制造。
三、重点任务
2019年10月底前,全省铸造企业完成提标治理,切实加强企业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监管。
(一)砂回收工序。所有排气点配套相应处理能力的袋式除尘设施,除尘设施清灰口必须围挡封闭,及时清理灰尘;各落料点配套集气罩与袋式除尘设施连接,对落料点和排气点产生的有组织和无组织粉尘实施收集处理,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
(二)熔化工序。中频炉必须配套集气罩+高效袋式除尘设施(+吸附装置),熔化材料如带含油废铁、废钢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附加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吸附装置,中频电炉口上方建设封闭式集气罩,集气罩面积应将出铁口(浇注口)覆盖在内,实施一次除尘,车间顶部通过集气收集实施二次除尘,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确因生产工业等原因无法完全实现的,结合实际进行治理。使用冲天炉的窑炉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0、100毫克/立方米。
(三)清砂工序。抛丸清砂机配套旋风除尘或多管除尘与袋式除尘联合除尘机组,并对出灰口采取封闭措施,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四)混砂工序。混砂机配套集气罩+袋式除尘设施,将混砂过程中产生的含尘散气收集处理,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
(五)浇铸工序。浇铸工序配套集气罩+吸附处理装置+袋式除尘装置,收集浇铸及冷却过程中产生的烟气,配套相匹配的集气罩、集气管道及引风机,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VOCs达到《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要求。
(六)废砂选铁工序。对废砂选铁回收工序作业场所封闭,尽可能降低落差高度,并对扬尘点配套集气罩+袋式除尘装置,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
(七)喷漆(蘸漆)工序。蘸漆工序不得露天作业,场地必须硬化,作业场所周边设置挡溢流墙和收集槽,防止油漆四处溢流。蘸漆工序必须安装集气罩+吸附装置,VOCs经处理后达到《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要求。
(八)无组织排放治理。所有生产车间要全密闭,企业落砂、砂处理、电炉生产工序要在车间内进行二次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储必须采用封闭堆存,做到防雨、防溢流,厂区路面、作业场所必须硬化,定时清扫,保证厂容厂貌整洁。企业厂界边界颗粒物浓度不超过0.5毫克/立方米,全厂各车间不能有可见烟粉尘外逸。具体要求见附件。
(九)监控设施。达到(烟囱直径、总量排放量、技术条件、规模或产能)的企业,根据企业排放的特征污染物,在所有有组织排放口安装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达不到安装要求的企业每年自主检监测不低于4次,并将监测结果向属地环境监管部门报告。同时,根据企业具体生产工艺特点,选择安装视频监控、厂区空气质量监测微型站、TSP(总悬浮颗粒物)自动监测、降尘缸手工采样检测和监测监控电子显示屏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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